教学课件 行政诉讼法学--应松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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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 7.强行拆除。 8.强行销毁。 9.罚款。 10.司法建议。 11.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 一、执行提起 (一)申请执行 (二)移交执行 (三)委托执行 第四节 执行的程序 二、执行审查 执行审查,是指执行机构在接到执行申请和移交执行书后,在法定期限以内,对有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查、对案情进行了解,并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的过程。 执行员在接到申请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在10日以内了解案情,审查以下主要事项: 1.申请人资格是否适当。 2.执行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备。 3.执行根据是否生效。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适用 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广义的解释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狭义的解释是指没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本章采用狭义的解释。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冲突 一、法律适用冲突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文件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法律适用冲突是由于立法本身的原因或者某些客观因素导致的。 特点: 1.是发生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是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 3.法律适用冲突不可避免。 4.法律适用冲突发生的前提是各种法律文件,包括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授权立法文件等,对相同的法律关系有不一致的规定,适用不同的规定,就会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不同的判断。 5.法律适用冲突具有复杂性。 二、法律适用冲突的种类和形式 (一)特别冲突 特别冲突,是指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中的特别法律规定与一般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即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冲突。 (二)层级冲突 层级冲突,即指各种法律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文件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相一致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三)平级冲突 平级冲突,即指制定机关不同但法律效力层级相同的各种法律文件就同一事项有不相一致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四)新旧法冲突 新旧法冲突,即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抵触而产生的是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的法律适用冲突。 (五)人际冲突 人际冲突,即由于公民的民族、种族或身份的不同,法律对其予以不同的权利义务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 (六)区际冲突 区际冲突,是指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区际冲突又分为两类: 1.不同行政区域的法律适用冲突。 2.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国内地行政法律文件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非国家主权性质的行政法律文件的适用冲突。 第三节 选择适用的规则 一、选择适用规则的概念和特点 选择适用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条款。 其特点是: 1.选择适用规则是解决行政法律适用冲突必须遵守的规则,其最终目的是通过选择适用规则的引导,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条款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关系。 2.选择适用规则是一种方法、原则,它不能直接确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是通过运用“选择适用规则”将选择适用主体引导向某个“法律文件”,然后再从所引导的法律文件中选择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条款。 3.选择适用规则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指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另一部分是指出要适用何种行政法律规范。 4.就其内容而言,选择适用规则包括解决合法性适用冲突的规则和解决违法性适用冲突的规则。 5.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选择适用规则的适用主体,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创制选择适用规则,对宪法、法律还没有规定选择适用规则的法律适用冲突,人民法院应请求有权机关予以裁决,或在遵循宪法所确认的法制统一原则下,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文件”。 6.选择适用规则不是实体性规则,基本上是一种程序性规则。 7.选择适用规则和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既相似又不同。 二、确立选择适用规则的意义 三、选择适用规则的具体规则 (一)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合法冲突的基本规则。 (二)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选择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律规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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