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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民事诉讼代理 (一)国际民事诉讼代理的含义 国际民事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有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含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 1、律师代理。各国为了防止有损于内国的司法主权,除了依互惠原则或条约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律师在内国执业可出庭参加诉讼外,一般都规定必须聘请内国律师。但是律师诉讼代理的权限有所不同。 2、领事代理,即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在驻在国的法律或条约规定的范围内,代表本国人出庭参加民事诉讼,以维护驻在国国民或者法人在该国的合法权益。这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主要表现为一般应规定在双边和多边的领事条约中。 五、国际民事诉讼的外交豁免 (一)外交豁免的含义 外交豁免是指按照有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行使和执行本国及其政府交给的任务,由驻在国给予其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国家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豁免的规定 有关司法方面的外交豁免问题,主要规定在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 返回 第三节 期间、证据、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一、期间 (一)期间的含义 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它可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各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部分规定的期限比国内期限要长。 (二)期间的计算 国际民事案件除了期间规定的差别外,期间起止的计算方法与各国通行的规定是一致的。譬如,期间的计算单位一般都为时、日、月、年;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的在途时间计算除外;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之时以前邮寄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但要由法院决定。 (三)期间延误及后果 期限延误一般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继续行使和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后果。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延误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各国还是会给予合理的解决。 二、证据 有关证据方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有许多重要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采用何种方式、证据裁量和效力的确定等问题。在国际私法领域,这些问题通常适用两类法律来确定准据法:第一类是法院地法律;第二类是适用于实体关系有关的法律。 三、诉讼保全 (一)诉讼保全的含义 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诉讼开始或作出判决之前,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他们的申请或法院主动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诉讼保全的程序 各国的具体规定是不相同的。 四、诉讼时效 (一)各国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客体效力等均有不同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各国国际私法或民事立法采用的主要是两项冲突原则。 1、适用法院地法。由于判例法国家认为诉讼时效属于程序法,长期以来,英国率先采用法院地法。 2、适用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罗马法国家将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通常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或诉讼请求地国家的法律。 返回 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 本章重点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平行诉讼第三节 关于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第四节 我国关于民事管辖权的立法 本章重点: 1、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平行诉讼的有关规定 2、《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有关规定 3、我国有关民事管辖权的有关规定 返回 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含义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权限范围的法律根据,就是一国法院按照本国的法律或者依本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的权限。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本特点是: (一)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 (二)管辖规范渊源的双重性,即除了国内立法外,还有条约和协定等国际立法。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 (一)对人诉讼管辖和对物诉讼管辖 这类管辖权是以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为标准而确定的民事管辖权,是判例法国家传统的分类法。 (二)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这是根据国籍和地域的标准而划分的,是罗马法长期奉行的分类法。 (三)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 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专属管辖是指国家对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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