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 行政法学--马怀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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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1.维持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肯定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决定。 2.履行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此种决定主要适用于行政主体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 3.撤销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4.确认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应该撤销的法定条件,但不适合采用撤销决定的,可适用确认违法决定。确认违法决定,是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条件,可启动行政赔偿程序。确认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尽管违法,但现实上不具备可撤销性; (2)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时过境迁,责令其履行已没有实际意义; (3)具体行政行为已执行完毕,没有可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5.变更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直接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变更决定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 (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4)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已经查明事实。 6.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7.行政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8.行政复议调解决定。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9.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处理决定。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也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这些处理方式应当包括以下几种: (1)撤销。 (2)修改。 (3)肯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必须作出书面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制作完成并加盖公章后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2.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 返回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法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责任制度。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1.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3.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4.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1.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4.赔偿程序多元化。 三、国家赔偿与近似的概念 (一)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关系。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都由国家支付。 (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1.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 2.二者的性质也不同 3.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三)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而民事赔偿是由发生在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均不相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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