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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 4.需要扣押邮件、电报时,应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批准,通知邮电部门检交扣押。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予以划拨,对于已经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毁损或者丢弃。 (五)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主动提交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提交自己所掌握、收集和发现的证据,也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基于辩护权,在掌握有利于己的证据的时候,也会主动提出证据,辩护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主动收集证据并提交给法庭。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会积极地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有利于己的证据。 一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于自己发现和掌握的能够证明犯罪或者洗刷冤屈的证据,常常主动向有关机关提供 2.在民事诉讼中,在败诉风险形成的压力下,有关当事人必须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提交证据。 3.在行政诉讼中,为了获得胜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出证据。原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对于自己掌握的有利于己的证据会主动提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制作 ?进行录音、录像等制作是获得视听资料证据的常见方法。 ?视听资料可以分为诉讼外形成的视听资料和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两种。 二、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收集与保全 (一)收集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共同要求和方法 1.个别询问。 2.获取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前,应当尽量熟悉案情。 3.初步获取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时,应当让当事人和证人连贯地、充分地进行陈述,然后向其提出问题,保证询问和讯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先入为主。 4.讯问或者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5.询问或者讯问应当依法进行,禁止使用刑讯、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也不允许唆使其提供虚假陈述和证言。 6.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或者讯问。 7.讯问或者询问聋、哑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并将这种情况在笔录上加以注明;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 (二)特殊要求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对于已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其讯问场所,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地点,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场所。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审判阶段: ?讯问时被告人已经承认或者部分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的,公诉人应当首先让他供述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过程,然后就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事实要素一一进行讯问。 ?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或者其陈述与预审、审查起诉时的陈述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2.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对方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和有意作伪证、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事诉讼法: (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2)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创造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3)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地点也可以选在未成年人熟悉和习惯的地方。 民事诉讼:单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单位作证。 3.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方法和程序,但应当注意被害人的特点。 4.询问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但陈述虚伪的可能性较大,收集时必须加以认真鉴别。 三、鉴定结论的收集与保全 ?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全需要通过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并由鉴定人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来实现。 ?鉴定人必须是对所需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的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的机关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得出某一预定的鉴定结论,鉴定人也不应趋奉这种暗示或者屈从这种压力。 四、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与保全 ?刑事诉讼:勘验、检查笔录通常为侦查和检察人员所制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通过勘验、检查等方法调查核实证据。 ?民事、行政诉讼:勘验笔录的制作包含两种情形: ①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制作; ②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主动依职权进行制作。 ?勘验的条件和要求: 1.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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