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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费用的标准 仲裁受理费的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受理费数额。 仲裁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三、仲裁费用的预收和分担 (一)仲裁费用的预收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时,亦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费率预交受理费。 有关案件处理费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和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重新仲裁和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不再行收费。 (二)仲裁费用的分担 1.由败诉方负担 2.按比例分担。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 3.当事人协商分担 4.特殊情况下由申请人负担,特殊情况主要指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四、仲裁受理费的缓交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既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能予缓交的费用只是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处理费不能缓交 没有免收仲裁费用的规定 五、对仲裁收费的监督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六、关于仲裁费的改革 目前的仲裁收费制度有两个特色: 有些仲裁委员会分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后者高于前者 仲裁费的大部分成为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仲裁员所得报酬相对较少,中外仲裁员没有同工同酬 为激励仲裁员,建议仲裁费用大体上按三个项目计收: 立案费和管理费。这些费用是仲裁机构的财产。凡到仲裁机构立案者,均应缴纳一笔固定数目的立案费,概不退还;管理费可参照争议金额大小及案件复杂程度按比例计收,由申请人或一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预缴。 仲裁员报酬。亦按照争议金额及案件复杂程度,由仲裁机构按比例代收。在独任仲裁庭的情况下,由双方或一定情况下申请人预缴;在多人仲裁庭的情况下,各方为己方选任或代指定之仲裁员预缴费用,首席仲裁员不单独计费,所收费用由全体仲裁员按比例分配。 其他实际开支。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情况,向当事人收取仲裁庭差旅费、膳食费、调查费、会议费及鉴定费、专家报酬等实际开支。这些费用由引起此等费用的当事人预缴,但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返回 第三节 涉外仲裁协议 一、涉外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仲裁协议,系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涉外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涉外仲裁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涉外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依据。 其二,涉外仲裁协议具有排除任何法院对有关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 其三,涉外仲裁协议有相对的独立性。 其四,涉外仲裁协议一般是一种书面的协议,要么是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要么是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类型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即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这是目前涉外仲裁协议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荐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采用。 (二)单独的仲裁协议书 即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由当事人订立的表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一种专门协议。当事人在往来函电及其他有关文件中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如通过信件、电传、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系统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也属这类仲裁协议。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是不违反仲裁地国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一般来讲,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仲裁地点 仲裁组织形式。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其组成;如双方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适用的法律 裁决的效力。一般的仲裁协议都这样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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