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大型体育赛事法律风险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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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大型体育赛事法律风险研究 摘要本文对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和法律风险的内涵做出界定,分析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的法律风险特征、现状以及影响这些法律风险的因素。从总结分析北京奥运会存在的法律风险入手,建议建立健全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大型体育赛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大型体育赛事运作与管理提供法律救济和服务,维护体育赛事各主体利益,保障大型体育赛事在我国健康发展。 关键词北京奥运会 大型体育赛事 法律风险 防范与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法律风险界定 1.1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内涵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就是指那些周期性明显,并在举办城市和举办地区产生较大影响,在全球范围和广大媒体范围产生巨大反响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体育赛事。这类体育赛事一般表现为:赛事的规模大、水平高,组织工作复杂,媒体覆盖面大,公共财经参与度高,市场目标广大,对举办城市和地区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综合效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旅游和城市建设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如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等超大型综合体育赛事以及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工人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等大型体育赛事。 1.2 法律风险内涵 “法律风险”定义:“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的法律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首先,主体的“权利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这样的过程需要通过统治阶级意志作为中介。纵然如此,“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的结论却是显而易见的。这可能直接导致法律在创制过程中对于市民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否定或者变异处理,而可能导致的“恶法”,由此从法律创制之初就给社会主体埋下了潜伏的法律风险。其次,法律的价值体现在其“运动”的过程中,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的效用关系,是法和法律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性能和属性,它体现了法和法律的工具特性与主体对自由和秩序需要之间的统一”。因而在法律“运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法律风险的研究是必要而具有深刻意义的。 2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2.1大型赛事中的法律冲突风险 法律冲突不是马上看到的,是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知问题、涉外法律技术、国内外法律冲突这些问题怎样调整适用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首先,是与人们对政策法律习惯认知的冲突。奥运会组织管理规则全面涉及主办国社会管理的诸多领域,上至主办国及主办城市政府,下至普通企业、民众都要承认、遵行。在对政策法律的习惯认知上,举凡向调整(管理)对象施加强制义务的规则,通常都应是被管理者参与制定或者自愿承诺遵守,或是基于社会公认的理解或特定背景强制守约的。但实际上,与社会普遍适用的政策法律相比,奥运会组织管理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人们对政策法规的习惯认知存在很大的冲突。 其次,奥运会组织管理规则的具体要求可能缺乏奥运会主办国现行政策法律暨公权力的足够支持与保障,甚至与主办国现行政策法律抵触。IOC在制定奥运会组织管理规则德全过程中,通常不会对这些规则与申办国家的法律环境是否兼容进行评估,而申办国出于申办成功的考虑不愿或避免向IOC声明对其规则的抵制乃至保留。但是,一旦奥运会主办城市确定各项筹办工作启动,主办国政府和舆论对这些规则与自身法律环境的抵触不得不耗费许多精力和行政成本为规避或解决这些冲突寻求出路。 最后,IOC和参加奥运会的各类利益主体特别是赞助企业,往往有意借助奥运会组织管理规则,在主办国政策法律环境中谋求特殊待遇,有时甚至在某种层面上涉及对主办国法律中市场准入规则或特别管制等方面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变通执行乃至突破。 2.2大型赛事中的赞助合同法律风险 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市场经济管理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体育赛事市场主要的三种法律关系,其中,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基础地位,而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大型体育赛事的合同业务,从广度上讲,涉及与赛事相关的所有类型的、可能使当事人之间依法形成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务;从深度上讲,覆盖合同业务的全过程,既包括缔约前的法律风险评估和分析,缔约阶段的谈判和合同文本起草,缔约后合同的执行,也包括对合同终止和提前解除的处理,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甚至合同档案的保管。 赛事相关的合同必须要有系统的审定,作出系统的工作表,由谁来审定,哪些人负责哪些部分,中间有哪些条款与保险相关需要列出来。另外,每一个合同之下,一定要确定风险的归属来保证相关者的利益。合同条款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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