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研究.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精品文档,助力人生,欢迎关注小编!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研究 陈盛鑫 摘 要:民商法的建立,为我国公民维护自身利益、调节民商矛盾提供了有力途径,是我国司法的代表。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重视信用的作用,对民商法的规范也有着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本文对民商法下信用法律的概念进行阐述,探究民商法视角下现存的信用法律问题,试提出完善民商法建设的方法策略,为推动民商法的发展进步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法律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社会商业模式和人民消费模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用,对于大多数来说并不陌生,信用消费、信用贷款都是人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经济模式。然而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立较晚,民商法下相关的信用法律还不够完善,使得我国信用法律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何完善信用法律,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二、民商法及信用法律的概念 民法和商法统称民商法,其中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交易效率。在国际社会上常见的民商法体系有两种: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是指商法包含在民法范围内,通过民法来指导和统率商法,商法作为民法的子法出现。瑞士、意大利等国现今都在使用民商合一的民法体制。而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分立,属于独立自主的关系,这时,除了需要需要建立民法典外,还要独立建立商法典。法国、德国等国家目前应用的便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政策。虽然我国在民法和商法上没有明确的区分和独立建设,但根据我国经济体制的情况与社会制度的发展规律来看,我国应用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例。 在我国,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如今,已经确立成文法的规范有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包括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成文法规范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等[1]。 关于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目前还没有在学术界达成共识,不同专家在民商法研究的侧重不同,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是,民商法中信用法律是为了评价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以及评估人民参与主体经济活动的情况。所以,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可以看作是关于价值和事实的两种判断方式。 信用法律可以从社会性角度评价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还可以从资本、道德等角度判断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在这两种判断方式中,分别强调信用的价值以及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信用这一概念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民事主体的综合型判断,它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从社会的角度评估民事主体的经济交互能力以及偿还能力,其实质是一种经济关系,建立在经济交流的基础上。信用法律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经济行为,使其在经济行为中得到有效的约束,促使其树立诚信意识,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民商法视角下我国的信用法律建设较晚,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民商法视角下我国信用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主体对信用法律没有充足的认识 民事主体对于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没有充足的认识是目前我国信用法律存在的显著问题。这是由于社会大众在认知信用法律时存在限制,并且信用法律没有一个普遍认可的原则定义方式。民事主体对于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认识不足,使得我国无法快速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在信用评估和监管方面很有难度,监管效果也不尽理想。 (二)我国信用法律的根本原则的先进性不足 目前,我国信用法律的根本原则的先进性不足,是阻碍信用法律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因。信用法律原则在民商法原则体系中排在相对靠后的位置,这使得在经济活动中,各民事主体即便忽视信用原则,很多情况下也只能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无法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违背信用成本较低使得信用法律无法发挥约束作用以及实际规范作用,这直接导致我国民商法信用法律建设缓慢[2]。 (三)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不够完善 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不够完善也是阻碍信用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信用体系是指民事主体在发生经济行为之前,可以提前享用一部分或者全部经济主体。最常见的就是在信用消费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评估,在达到一定的信用標准之后,提前享有商品,获得商品的使用权,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商品的购买成本。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不够完善使得商家或者银行无法准确评估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从而给予一些不具备信用资质的消费者提前进行信用消费的权力,其失信行为给信用经济带来很大的风险。 四、完善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民事主体对信用法律的认知

文档评论(0)

wh4581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