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序.PDFVIP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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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保险公司管理 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 人身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中依法合规地实施管 理行为,不仅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同时也能 更好地服务于投保人和被保险 ,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 的合 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为便于人身保险公司的管理 员了解、掌握各管理环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管理 员管理水平和法律素质,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新修 订后的《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编 写了《 身保险公司管理 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 下简称《指 引手册》)。 本 《指引手册》按照人身保险公司的管理特点,分了机构 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管理、销售行为、销售渠道、财务管理、 单证管理、档案管理、统计信息、信息披露、客户服务、报告、 法律责任十三个部分对相应环节的法律法规做了汇集,便于管 理 员有针对性地查阅和学习。我们希望 《指引手册》的编写 对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方面能有所帮 1 助。 为方便《指引手册》的全面执行和及时更新,宁夏保监局 在外网上同时发布了《指引手册》电子版,每年对 《指引手册》 电子版本进行更新升级。 2 录 1998 年—2009 年) 第一部分 机构管理篇 1 一、 机构1 二、 管理人员6 三、 经营区域21 四、 业务范围22 五、 证照管理23 第二部分 内控、合规篇27 第三部分 业务管理篇 38 一、产品管理38 二、承保管理41 三、出单管理47 四、保全48 五、理赔给付49 第四部分 销售行为篇 53 第五部分 销售渠道篇 58 一、中介渠道58 二、个人营销渠道64 三、团险渠道86 第六部分 财务管理篇 89 第七部分 单证管理篇 93 第八部分 档案管理篇 94 第九部分 统计信息篇 105 第十部分 信息披露篇 109 第十一部分 客户服务篇 120 第十二部分 报告篇 127 第十三部分 法律责任篇 130 第一部分 机构管理篇 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令〔2009〕11 号,2009 年 10 月1 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 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 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 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 百 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 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 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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