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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管理)锅炉压力管道 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讨论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 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 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和特种设 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 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 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且对 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机构, 负责以下工作: (壹)组织、参和、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指导且督办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对事故发生趋势进 行预测预警,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参和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组织开展对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 (七)受理事故投诉和举报; (八)负责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第五条县级之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参和、协调本辖区内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提供和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 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 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 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 第八条特种设备事故指由于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人员 不安全行为造成特种设备的失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 时间中断生产或运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 失、设备失效形式和社会影响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 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壹般事故。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壹)造成30 人之上死亡,或者 100 人之上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 兆瓦之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 万人 之上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 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 泄漏或者爆炸中断运行 48 小时之上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之上且 且时间在 48 小时之上的。 第十壹条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为重大事故: (壹)造成10 人之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之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之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 兆瓦之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之 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 万人 之上 15 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 毫米的长输压力管道 中断运行24 小时之上48 小时以下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 人之上且 且时间在 24 小时之上48 小时以下的。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为较大事故: (壹)造成3 人之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之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之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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