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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第三节安全管 理 第三节安全管理 壹、安全组织 上海解放前,各电力 X 公司的安全管理未设机构,也没有安全管理的专职 人员,只在企业内部由主管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兼管安全工作。上海特别 市政府于民国 16 年(1927 年)起设立公用局,对各电力 X 公司(外商除外)的 安全供电情况进行督管。美商上海电力 X 公司的规模处于各电力 X 公司之首, 组织机构虽较完备,也只是在江边电站和馈电处设立由有关业务负责人兼职的 安全委员会,定期讨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1949 年,在增 加消防教育后,改为安全消防委员会,每月活动 1 次。 解放初期,各电力 X 公司属上海市公用局电力处领导,安全管理形式照旧。 1950 年底,上海电力 X 公司在江边电站和馈电处设立军事管制专员办公室,下 设事故检查组。不久,充实人员,改为技术保安科,成为上海电力工业第壹个 安全管理的专职工作机构。1952 年 6 月,上海电力X 公司机构调整,设置生产 技术处,下设技术保安科。上海电业管理局成立后,技术保安科改为技术安全 监察科。1956 年 8 月,安全工作实施统壹管理,成立技术监察处,配备运行监 察、技术保安和锅炉监察工程师,分管设备安全、人身安全、锅炉监察工作, 业务上受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部门领导。此时,各基层企业也相应建立技术安 全监察科或在生产技术科内配备安全监察专职人员,车间、班组也配备专职或 兼职的安全员。形成“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网组织,相沿至今。 1958 年 4 月,技术监察处和生产技术处合且为总工程师室,后改为生产调 度处,下设技术安全组。1961 年,成立技术安全处。1962 年 4 月,华东电业管 理局成立,直接管理上海电力各企业,技术安全处不变。“文化大革命”初期, 安全管理机构不复存在,只是在生产组中保留个别安全监察人员维持工作,基 层企业的三级安全网也处于类似状况。1972 年,安全监察人员得到补充。1978 年,生产组改为生产技术处,下设技术安全小组。各基层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 也相应加强。 1979 年 10 月,华东电业管理局重新成立安全监察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加强对人身安全的归口管理。1984 年初,安全监察处和环境保护处合且为 安全环保处,安全职能不变。1985 年底,上海电力 X 公司成立后,设置技术监 察处,且试行事业部管理体制,在发输电部、供用电部均配有安全监察人员, 分管发、供电企业的安全工作。1987 年,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安全工作会议和水 利电力部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成立安全和防火俩个委员会。安全委员 会由局长兼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各部门主管 17 人组成。防火委员会由副局长兼 任主任委员,成员也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俩个委员会的办公室,分别设在 技术监察处和保卫处,专门研究、检查、处理重大安全和消防方面的问题。同 年,各事业部安全监察人员集中到技术监察处工作。按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 生产工作条例”履行职责,对安全政策、规章制度、措施、教育、信息、科技 进行宣传、监督、检查、考核;对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生产运行、 检修等安全工作全过程实行安全监察。1989 年,技术监察处改称安全科技处, 除原有职责外,增加了电力设施防止外力损坏的管理和交通安全归口管理的职 责,安全监察人员也进壹步充实。 二、规程制度 解放前,上海各电力 X 公司均无安全规程制度。上海市公用局于民国 19 年 起,规定各电力 X 公司(外商除外)在发生停电事故时除立即报告公用局外, 仍应在 3 日内填写由经理签署的“障碍报告单”。公用局则经专业人员调查后, 发给经局长审核的“审查故障停电报告书”,如责任确属 X 公司管理不善,则 予以警告或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颁发壹系列安 全政策、法规,上海电力工业在贯彻执行的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了各种 生产安全规程制度。1950 年起,在贯彻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事故处理暂行规 程》、《电业事故报告统计规程》、《电业事故调查规程》、《工业交通及建 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过程中, 坚持以预防为主,分析事故规律,研究制订反事故对策,且建立异常情况调查 制度,将人员过失造成的不安全情况,按后果的严重性或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 性,分别规定类别,进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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