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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存在的不足_特殊教育论文 受教育权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法律是残疾人受教育权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以立法的方式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具有特殊的意义。 1.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1.1 受教育权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是《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各国法律所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残疾人而言,教育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正如邓朴方所言:能否受教育意味着残疾人能否在事实上得到生存的权利,能否掌握自己的命运,摆脱在社会生活中沉底的境,由社会负担变为社会发展的动力。1987 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口中将近 70%是文盲和半文盲,而同一时期,我国残疾人中依靠政府、集体救济和家庭供养的比例也近 70%。两个比例的惊人接近决非偶然,它表明教育不是残疾人的奢侈品,而是必需品。残疾并不是残疾人遭遇歧视和贫困的终结原因,残疾而又缺乏教育,才使他们永远摆脱不了贫穷和歧视。确保残疾 人受到合适的教育,是使他们摆脱依靠社会、他人“输血”,増强自身“造血”功能的唯一途径,是其获得平等、参与、共享能力并真正享有人的尊严的基本保证。 就社会而言,残疾人的教育状况也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教育以及人口素质的整体水平。依据短板理论,一只木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一块木板;一根锁链的强度取决于最弱的一环。因而,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通常是一个国家教育水平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1.2 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受教育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残疾人文盲率从 1987 年的 66.37%下降至 2006 年的43.29%,残疾学龄儿童入学率从不足 6%上升至 63.19%,而且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表现在每10万残疾人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数从1156人上升至 15039 人;高中文化程度的人数从 1165 人上升到 4893 人;接受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人数从 287 人上升至 1139 人。这些成就来之不易,需要我们倍加珍视。但与我国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及教育的平均水平相比,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还很低。2001 年,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率比非残疾儿童 低 26.63%;2005 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比非残疾儿童低 17.08%,2001—2004 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綴学率比非残疾儿童高 15.22%且呈上升趋势;截至 2006 年底,“全国 30 万以上人口的县中,仍然还有 493 个县没有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状况更不乐观。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约有4000 名残疾人进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而同一时期,我国普通高校年招生数均超过 400 万,残疾大学生不足千分之一。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口 8296 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 6.34%9。如果进一步考察特殊教育尤其是随班就读的质量,会发现差距同样显著。为防止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为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迫切需要加快立法进程,加大保障力度。 1.3 法律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特殊保障 在现代社会,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残疾人作为社会上最脆弱,权利最易被忽视、被践踏的群体其权利的实现更仰赖法律的特殊保障。法律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以立法的方式将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正当要求法定化,确认受教育是残疾人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而非恩赐、施舍或奖励。而权利的法定化是权利主体真正享有权利的前提与关键;第二,确认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利,使残疾人获得形式上的教育平等权;第三,认识到“平等权利的抽象赋予”决不意味着所有人实际上都享有实现权利的手 段,“形式平等在现实的差别面前会造成广泛的不平等”,进而确认特别扶助原则,通过倾斜性保护为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强大的制度依托和现实保障”,以追求教育的实质平等。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法律对于特殊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1975年美国颁布了对特殊教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该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使残疾儿童受教育的人数由 22 万多人猛増到370 多万人(1977 年)”。并且特殊教育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英国特殊教育在从隔离走向融合的过程中,著名的《渥那克报告书》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开启了英国融合政策的大门,还直接影响了此后的教育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与长足进步,固然得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彳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是更为直接的原因。 1.4 我国现行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存在的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在推动特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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