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4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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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编 号:QDJS-ZD-044 版本号:A/0 主责:财务管理部 编写:秦寒青 审核:郭正光 批准:孙华明 实施日期:2013年5月24 日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委派人员的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修订并发布该制度。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派驻各分公司的会计委派人员进行管理。 3 职责 3.1委派工作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成立会计人员委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管理部,职责如下: (1)负责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工作的制度建设; (2)负责对集团直属单位选聘、委派会计人员; (3)负责对直接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4)负责对分公司所选聘委派人员的审批。 (5)受理分公司对其委派人员考核结果的备案。 3.2委派人员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遵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完整; (2)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派驻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组织实施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与单位负责人实施会计事项联签; (4)负责组织制定财务收支计划和现金流量计划,及时向集团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5)对派驻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预防和避免资产流失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6)参与派驻单位经济合同、协议、重大资本性支出等经济活动的决策,参与审核会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负责组织派驻单位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8)负责向集团公司提供月度工作汇报,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对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要随时做专项报告。对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而给集团公司和派驻单位造成损失的,委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9)对派驻单位及其辖属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置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10)集团公司和派驻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4 制度 4.1委派范围和选聘方式及程序 4.1.1委派范围 (1)对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实施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由集团公司直接委派、管理及考核。 (2)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委派制度规定的选聘条件和程序选聘委派人员,报集团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3)分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委派办法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同时按照集团公司考核办法对委派人员定期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1.2 选聘方式 (1)派驻单位提议推荐; (2)集团公司内部交流; (3)统一公开招聘。 4.1.3 选聘程序 4.1.3.1 集团直接委派的选聘程序 (1)采取提议推荐或内部交流方式选聘的,由集团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进行综合考察,人力资源部将考察意见提交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公司统一聘任; (2)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选聘的,按照集团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统一公开招聘,对于合格人选报集团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公司统一聘任。 4.2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 4.2.1委派人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 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熟悉并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 4) 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业务相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5)身体状况良好,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具体条件: 1) 分公司总会计师:具备财经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财会或审计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7年; 2) 分公司副总会计师:具备财经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财会或审计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3)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具备财经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财会或审计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 对特别优秀、业务素质高,或工作特别需要的财会人员,经考核能够胜任工作的,可破格使用。 4.2.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委派 (1)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曾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2)因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等严重违规违纪的; (4)因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委派会计工作的情况。 4.3委派人员的管理 4.3.1 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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