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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论文: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完善
摘要送达是保障民事程序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我国人口流动的加快,公告送达在各种送达方式中被采用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其弊端也日趋明显,暴露出种种问题。本文从实证主义角度来分析公告送达的弊端,对完善公告送达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公告送达 民事程序 法定程序
送达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并依法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环节。其程序功能在于保障诉讼进行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公告送达具有两大基本价值,即程序促进价值和诉讼信息传播价值。立法上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采取公告送达。
一、公告送达的弊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公告送达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一)公告条件不严格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什么情况属于下落不明?实践中可分为实质的下落不明和非实质的下落不明。前者是指受送达人所在地不明确,离开原所在地后又音讯杳无,亲戚邻居均不知其消息。后者是指受送达人有明确的地址或虽无明确地址但有下落可寻,按法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短时间内无法送达。这部分人往往因外出做生意、打工或故意躲避债务等原因离开住所地。不论是何种意义的下落不明,均作为当前法院公告送达的依据。
只有当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应当采取公告送达,而法院也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许多法院人员紧缺,工作量大,很难在五日之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案件审理(执行)期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就明确“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办理公告手续”,豍这可能导致在采取一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就立即采取公告送达,导致了公告送达的滥用。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即使没有外出也避而不见,规避诉讼,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有的当事人接到法院通知其来领取法律文书的电话后就离家出走并将电话办理停机,造成非实质上的下落不明,法院本应进行留置送达,但基于相关组织的不配合或出于采取公告送达较为省心的考虑,选择了公告送达。
短期内无法送达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无法送达,当事人消极的回避也不是真正的无法送达。如果公告送达把握不严,保证了诉讼的正常进行,却牺牲了被告的诉讼利益甚至是实体利益。
(二)公告方式不科学、内容不规范
最高院曾下发通知,要求报纸公告必须选择在人民法院报发布,主要是因为人民法院报具有“权威、快速、便捷、规范”的特点。然而,它虽然在法院系统内有很高的传阅率,但并不代表一般民众会经常阅读,大多数人甚至一辈子也没有阅读过一次。此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和,比如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四川法制报、贵州法制生活报等报纸也开通了公告专栏,并支持在网上同步查询。报纸公告虽然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的追求形式规范和程序公正,但其要求当事人必须主动自觉的去了解信息,而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即使闲来无事也不会时时关心自己是否涉诉,因此报纸公告无法彰显送达的真正目的和实际价值。对于就地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这更为贴近民众的生活,将公告张贴于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使可能联系得上受送达人的人能够看到公告的内容并加以转达。然而实际状况也令人堪忧,首先,法院的公告栏并非绝对公开的场所,一般民众闲来无事也不会驻足观看;其次,法院通常会告知原告先选择报纸公告,当其支付公告费有困难并到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后方可采取就地公告的方式,因此报纸公告所固有的弊端难以避免;再次,公告的形式单一,力度不够。通常情况下仅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后拍照记录即可,很难达到真正通知受送达人的目的。
最高院公告格式里提供的信息内容较为模糊,难以将受送达人特定化,很可能导致受送达人及其近亲属看到后也不知道自己涉诉的事实,因而对公告送达置之不理,送达的信息传播价值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更是无从谈起。而且公告的诉讼文书的内容过于简单,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不列明起诉状要点,公告判决不写明判决主要内容,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没有明确记载,没有交代对判决的上诉权、上诉期限。
(三)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公告离婚
对于夫妻异地分居的情形,夫妻一方以另一方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后,到被告当地调查核实被告方情况的难度较大,也许原告明知被告的地址,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故意不提供,并故意捏造材料骗取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容易导致原告欺诈诉讼的目的得逞。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即使公告离婚的判决是在有关当事人欺骗法庭的前提下做出的,在法律程序上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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