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纹样调研报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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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与依法治国 --深入学习藏民族语言和文化的调研报告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是藏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族建设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历史上藏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孕育着藏族的法律文化,本质上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藏族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股新的浪潮,已经对我国的安全和政治稳定构成威胁.要实现藏区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阻滞因素,同时必 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使传统法律文化为藏族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一、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任何形态的文化,首先是民族性的文化,它是适应民族生存的特点而形成的,是在民族身上体现出来的民族化的精神依托和力量,它往往凝聚着民族特有的国民性格和社会心理意识,同时又通过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生命的存在得以凸现,并时时刻刻影响人、改造人。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是藏族藏民族特有的,以藏传佛教思想文化为基线的,涵括其他各种不同法律思想文化内容的有机的构成体。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这些内容不同程度地渗透、影响着民族心理素质、风俗习惯乃至人们的思维、行为、生活方式等。从而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每个民族都有构成本民族精神凝聚力的文化传统。此文化传统是多层面构成的系统,在文化系统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与此系统相契合的价值判断关系。价值判断系统往往对整个文化系统的发展轨迹和方向起着调控、制约的作用。价值判断的这种调控制约性,称之为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性。藏族封闭的地理位置、落后的生产方式和人们对藏传佛教的虔诚信仰,使得藏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自身的价值取向性,从而形成藏族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独有的特征: (一)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宗教性 以宗教思想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宗教的教义、教规贯穿在法律条文中,这是藏族阶级社会制定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吐蕃时期,随着佛教的传入,佛教庞大而多彩的体系已如潮水般荡涤着藏人的意识形态领域。统治者们开始以佛教为指导思想来制定自己的法律,尤其是佛教戒律,成为非常重要的法律内容而加以吸收,并贯穿于传统的制度法、习惯法、习俗法的始终。如吐蕃时期在制定法律时对佛教十善律的吸收,就是把佛教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贯穿在当时法律始终的具体体现。《吐蕃王统世系明鉴》中说:松赞干布时,从东方汉地、木雅输入工艺、历算从南方印度翻译佛经,从西方索波、尼泊尔获取饮食珍宝,从北方胡人和回纥地方引进法律及职事制度,并仿效佛教的“十善法”制定吐蕃法律。“立十善之法,对善者予以奖励,对恶人加以惩处,对豪强大族用法律压抑,对贫弱 者设法扶助。??又令臣民皈依三宝,恭敬信奉,报父母恩,孝敬侍奉。学习经典文字,明白其中的道理。相信业、因果,戒绝恶行。??是非难以判断时,请地方神抵护法作证,立誓赌咒。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学玛那地方制定了吐蕃法律二十部。”文中所说的十善法就是指佛教的不杀、不盗、不淫、不嫉妒、不仇恨、不愚痴、不慌话、不巧辨、不挑拨、不恶骂等十善律。依据此十善律,制定了法律条文二十条。并颁布执行。在二十条中提到的“要虔诚皈依三宝”、“要学习佛法及文字,了解其义理”、“要信因果,戒绝恶行”都是佛教思想最为深刻的印迹。在此后历代王朝制定的如《十六法》等法律和传统的习惯法以及民间习俗中的许多内容都体现了深刻的佛教思想。可见,佛教思想贯穿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始终,甚至,至今在许多人的思想意识深处还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浓重的宗教色彩是藏族传统法律区别于内地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典型特征。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藏传佛教在藏族的统治地位以及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使得宗教戒律成为藏族传统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藏传佛教的许多观念、好恶和戒规都渗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其浓厚的宗教信仰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具有浓厚宗教色彩内容的传统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维护宗教特权,保护宗教礼仪,严厉处罚侵犯宗教礼仪的行为。如《十六法》的重罪肉刑律规定,偷盗喇嘛财物的。处以肉刑;盗窃三宝者赔偿八十倍。二是将宗教戒律戒规视为神圣,凡触犯宗教戒律戒规的要予以严惩。佛教称弑父、弑母、杀阿罗汉、破僧、恶意出佛身血为五无间罪,教义认为,犯有其中之一者,无疑要遭受严重的因果报应,坠入无间地狱(所以称为无间罪),对犯有无间罪的要处以挖眼、抽筋等酷刑,直至处死。三是把宗教仪式作为法律诉讼手段,尤其是把天断作为审判的手段。神判与天罚是宗教的产物,而在旧藏族的法律中则把它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从而成为统治阶级利用宗教迷信思想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精神枷锁。也使得审判就有了因神秘而产生的威慑力。如杀人命价律规定,故意杀人者除要命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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