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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告知承诺书所称申请人是指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内注册,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法定条件 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青岛市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 (三)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其年龄60周岁以下且申请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其年龄60周岁以下且申请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作出决定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许可,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提交材料 (一)申请方式:网上申报。 (二)提交材料: 1.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增项申报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营业执照》副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建造师证书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承诺效力 1.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直接颁发资质证书。 3.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后果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核查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申请人取得申请的资质后,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二)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经整改30天内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回其相应资质,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所有与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后获得相关业务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后,在申报材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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