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试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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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及其它应收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鉴证方法   1、评价委托人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以判断其风险程度。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明材料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明材料;   2、确认委托人的报损财产是否为委托人所拥有并真实存在;   3、委托人申报的财产损失是否已作会计处理;   4、通过获取、审核完整的内、外部证据确认报损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5、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对损失的数量、金额进行复核与确认。应注意当有确凿证明材料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   三、鉴证要点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损失的审核   1、核对收付款凭证与现金及银行日记账户名、日期及金额是否一致,核对付款凭证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涉及外币的同时核对当期外币折算汇率是否与以往保持一致;报销审批制度规定及执行是否到位;审核现金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委托人所有;   3、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损失确认应获取并审核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4、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额应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及其它应收款项损失的审核   1、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的内部控制程度。如商业信用制度、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坏账确认及核销、收回制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核对相关的总账与明细账是否一致;本次申报的明细表与明细账是否一致;   3、审核债权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以确认往来账款的真实性;抽核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   5、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有条件时,可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以确认应收、预付款的真实性;   6、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虚设或夸大其余额而虚增坏账准备或坏账损失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未及时核销坏账损失而人为操纵坏账损失的情况;   7、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核;   8、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可认定为损失;   9、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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