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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PDF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2019-019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3 - 2019/6/14 2019/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 年5 月15 日的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83,340,326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500,209.7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3 - 2019/6/14 2019/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 / 3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陈丽芬、郁琴芬、孙宁玲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 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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