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课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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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SUCCESS * * 可编辑 * * * 对青少年在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的要求   青少年学生既要逐步学会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斗争,又要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按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共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 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是其立法宗旨中最主要的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国家具有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易于发生违法职权行使或失职行为,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且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凭借自身力量抗拒,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进行制度性的司法监督,通过司法权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以充分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府服务于民的本质。 案例:偷开他人机动车遭罚 ????? 王鹏与李成到张超家玩耍,王鹏看到张超刚买的摩托车“车瘾”大发。到张超家后,王鹏以借张超钥匙链上的水果刀为名,将摩托车钥匙拿到手。随后,王鹏借故离开,到楼下驾驶张超的摩托车兜风。由于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张超将行人撞倒致伤。民警调查发现,车不是王鹏的,张超否认借车给王鹏,王鹏承认是自己私自开车。后来王鹏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王鹏对此不服,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对王鹏的治安处罚。 一、王鹏的行为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治安违法行为。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机动车驾驶管理规定,在未经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或驾驶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王鹏未经张超同意私自驾驶张超的摩托车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偷开他人机动车,不仅给车辆所有人正常使用机动车造成不便,而且偷开车人往往对该机动车性能不熟悉,一旦在行驶中遇到意外很难妥善处置,容易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甚至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可见,王鹏偷开张超的摩托车违反机动车驾驶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应依据该法对其处罚。王鹏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治安违法性、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的行为。 ????? 二、对王鹏的处罚有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 王鹏偷开张超的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属情节严重,因而对其并处拘留和罚款是合法的。 THANK YOU SUCCESS * * 可编辑 4.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 (1)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狠抓工作作风和队伍建设,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应当说,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都有了很大的转变,涌现出了很多象杨凌娜的好民警,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满意率日益提高。但是,在我们的队伍中,仍有少数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法制意识不强,漠视群众的利益;在我们的工作中,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执法不公、不严,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 (2)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而实施的一种权威性支配力量。 公安机关的权力,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即政治上的强制性。他反应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的权力可分为四类: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性质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升格” 形成“升格”认识的原因之一是望文生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为“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所以,很多人误以为现行《条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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