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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消防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罚主体和有关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二、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决定。这里所说的“本法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本法规定的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考虑到拘留处罚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对于拘留处罚的决定机关作了严格限定。本法也规定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一方面体现了对适用拘留处罚的慎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这里所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主要是指在决定拘留处罚时,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必须慎重。强制传唤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使用:一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的,如被传唤人无理取闹拒不前往,或者态度粗暴坚决不到指定地点,等等。二是逃避传唤,即逃避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而拒绝前往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第三款是关于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如何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款是关于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如何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五款是关于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这主要是考虑这类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仅靠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来执行会遇到很大的困难,这种处罚决定的执行往往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使处罚决定得到顺利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 第二款关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具有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府行政部门,如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质量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等等。这些部门有责任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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