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章产品质量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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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节 损害赔偿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产品的含义 1、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的规定。 2、理解 (1)未加工的天然产品,不适用本法。 (2)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限于有形物,无形的电流、煤气、天然气也属于产品。 (3)不动产不属于产品的概念。但这仅仅是对建筑商而言,对于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供应商而言,其产品的属性不应形成不动产而改变,钢筋、玻璃等仍属于产品。 (4)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产品的范畴。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 2000年7月8日进行了修改。 (二)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三)适用范围 1、在服务业、修理业中用于经营性的产品; (美容美发产品) 2、故意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 3、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技术。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 (一)国家监督 监督检查的方式 1、以抽查为主。 2、检验抽取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也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抽查工作的重点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 3、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抽查工作的规划和组织领导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抽查。 2、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国家监督检查的特性:权威性、突击性、随机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二)企业监督 企业监督是指企业内部自检和互检。 (三)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组织 新闻媒体 (四)用户和消费者的监督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ISO 9000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认证的对象是企业,认证的结论不是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而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自愿原则,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是指根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认证的结论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3、对产品质量的认证以自愿原则为一般原则,同时对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 (三)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1、是指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规定的总称。 2、产品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鼓励企业的标准达到并且超过国家标准。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一、瑕疵与缺陷 1、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也就是说,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2、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安全性、可靠性等特征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瑕疵与缺陷的比较 (1)产品瑕疵是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即合同责任的要件之一;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2)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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