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展优先股试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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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1 月 中国开展优先股试点 2013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指导意见》”),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对优先股的定义、股东权利、发行和交易转 让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优先股作为一种股份类型和融资工具,已经在境外发达资本市场被广泛采用。中国对优先股 的立法可以追溯至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2 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 改生[1992]31 号)(“《股份公司规范意见》”),该规定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优先股。但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对股份公司的普通股作出了规定,要求“必须同股同 1 权,同股同利” ;并且明确“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 票,另行作出规定”。 2005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2005]第 39 号),规定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 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该规定明确将优先股规 定为一种投资工具,但仅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而且没有对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 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此次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05]第42 号)(“《公 司法》”)完成了制度层面的衔接,并对优先股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进一步制定优先股 的操作性规则以及构建优先股制度提供了指引和框架。优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为发行人提 供灵活的融资工具,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1. 什么是优先股? 根据《指导意见》,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 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 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简言之,优先股股东可以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 产,但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期间仅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而不允 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 优先股股东享有哪些优先权利? 1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该等规定。 1 柯杰律师事务所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具体包括:  优先股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 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 股股东分配利润; 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 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 以支付时,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根据《指导意见》,公司应当就优先股股东权利的特定事项在章程中予以明确。需要注 意的是,就前述特定事项,《指导意见》对公开发行的情形和其他情形采取了不同的要 求,对公开发行的要求比较严格,对其他情形则较为宽松,可以由章程自行约定。前述 要求的具体区别见下表: 事项 公开发行 其他情形 股息率 应当采用固定股息率 可以选择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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