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伤情鉴定审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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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伤情鉴定审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ppt

法医学人体损程度伤鉴定审查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鉴定依据的选择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注:a.后遗症是指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经治疗后所遗留的容貌毁损、功能障碍等。 b.并发症是指由原发性损伤所引起的各种疾病。 C.尤其注意身体各部位皮肤裂创后,如果经扩创手术等扩大损伤的治疗方式治疗后,遗留的疤痕总计达到轻伤标准时,着重审查该扩创手术是否必要、扩创的程度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不必要的损伤,要及时做好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以应对后续诉讼过程中,法官、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提出相关异议,造成不应有的诉讼风险。 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鉴定时机的选择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注:由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尤其是拘留期限的限制 ,平常我们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中,大都是法医出具的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作为认定被害人伤情的依据,法医在出具这些分析意见时,可能并不都是伤情鉴定的合理时机,尤其是依据并发症等认定的轻伤一级、二级的结果,有可能会出现偏差,要注意审查其病历资料上记录的原发性损伤,如伤口的长度、骨折部位及数量等。 一、鉴定原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 (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注:如病理性脾大晚期脾的结构和功能出现明显质的变化,当腹部遭受轻微外力作用时就有可能发生脾破裂,而在此种情况下正常脾是不可能发生破裂的,此时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是指不宜评定为重伤或轻伤,以避免加害人受到不公正的刑事指控。但可以对腹部外力在脾破裂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以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6.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注:(1)外伤后出现的内源性疾病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但应对外伤与内源性疾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2)当外界致伤因素与个体特质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依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过敏体质的个体在接触某些药物、化学物质或粉尘时会出现过敏现象,严重时可危及生命。瘢痕体质的个体体表损伤后可出现瘢痕过度增生,在面部可致面部毁容,在关节可影响关节功能。对于此类致伤因素造成的损害后果,其损伤程度的鉴定因充分考虑到自身因素,根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3)除了反应性精神病和癔症等,心理性阴茎勃起障碍也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不是损伤程度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 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注: 贯通创:所谓贯通伤--就是穿透了,往往由枪伤或锐器穿透伤或车祸造成的穿透伤.; 盲管创:有入口,无出口。 (2)同一盲管创或者贯通创的皮肤创口长度不能和盲管创的深度或者贯通创的长度累加计算,以免加重损伤程度的鉴定。 (3)未成年人的创口长度计算参照附则6.18条有关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二、鉴定附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 6.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注:当牙齿冠折时,应根据 伤后治疗情况判断牙髓腔是否 暴露。当牙髓腔暴露时则应视 为牙折,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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