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规范集体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VIP

顺德区规范集体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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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规范集体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留用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约 利用土地的规定〉的通知》(顺发〔2010〕13号),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 指国家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用)土地 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社区)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 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村(社 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已安排实地的留 用地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用地的 管理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政务监; 和审计局、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 自的职责,对留用地处置及收益的使用分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留用地处置须纳入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供地 年度计划指标实行统一管理,凡未获取供地计划指标的留用地 一律不得处置。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会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取得留用地的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制订、定期修订和公布全区留用地处置进度计划,并按计划 将留用地纳入相应年份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供地计划指 标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纳入区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且已经规划部门核发 了规划条件的留用地方可处置;如因特殊原因,近期建设规划 范围之外的留用地需处置的,须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取得规 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取得留用 地建设用地批文后1年内,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办理土 地登记手续。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留用地须经土地 登记后方为依法取得,依法取得后的留用地方可处置。 第八条村委会(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留 用地后,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村(居)民,应按全区留用地处 置进度计划、年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供地计划的时间要 求,采取下列方式及时处置。 (一) 自行开发。由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 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自行开发; (二) 合作开发。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独 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 (三)货币化处置。可以由区或镇(街道)土地储备中心 按市场价统一收储,收储后的土地开发、出让(转让)按相关 政策办理; )区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九条留用地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价格、处置方 案的有效期限、相关条件等)须经本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并在本村(社区) 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处置方案及表决结果由本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留用地 的,可以划拨方式将留用地使用权登记到村(社区\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其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名下进行开发建设。建成 后的房地产需要转让的,转让前应当补办土地出让(首次流转) 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房地产转让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作开发、 转让方式处置留用地的,须委托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照土地 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留用地公开交易的审批权限按土地面积分级设定:用地面 积小于(含)50亩的,由区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批准;用地面 积大于50亩小于(含)100亩的,经土地公开交易协调组审核 后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用地面积大于100亩的,经土地公开 交易协调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留用地在以合作开发、转让方式处置前,除符 合本办法第五、六、七、九、十四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属国有性质的留用地,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须先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并最迟于 过户前由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二) 底价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和基准地价评估价中 价高者。中介机构评估价由村(社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 托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采用摇珠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基准地价评估价由区国土城建和水 利局地价核估组根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评估确定。 (三) 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租赁关系及其他争议, 土地现状须达到已清场。 )原则上不得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竞买人 资格条件或对开发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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