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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确立研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确立研究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互助合作、风险共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其顺畅运行有赖于确定合理的筹资标准。笔者从出资意愿、逆向选择、收入约束等限制条件出发,探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确立问题。采用“低中取低”的方式,给出了确定政府与农民出资额的简单规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确立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逆向选择;收入约束 健康之于人类是永恒的追求。农业人口的健康能够保证其人力资本不衰退,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而建立的“互助合作、风险共担”的制度,其发展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1938-1968年的形成阶段、1969-1980年的推广阶段、1981-1989年的萎缩阶段、1990-2002年的新探索阶段后,自2003年起进入了新的时期,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介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计划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国的发端。 2003年1O月1日浙江、湖北、云南和吉林4个省份率先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前已推广至全国。至2011年,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和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达2637个,占全国2853个县、市、区的92.4%,参合人数达8.32亿人,人均筹资246.2元,年度筹资总额约0.2亿元,补偿受益人数达13.15亿人次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互助合作、风险共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制度的设计原则以健康人群和患病人群分担灾难性风险这一保险原理为基础,其设计前提在于假定该制度将会有农村人口最广泛的参与,其设计目标是对参保人提供机制性的经济保护,防御由大病风险引起的收入打击和支出危机。与医疗救济相比,这种机制不仅能够减少收入打击发生后的补救工作量,而且还能给农户带来多的安全感。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所改观。 二、现行的筹资标准 建立科学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与补偿方案,给出一个合适的筹资额度,达到一个合理的补偿水平,是广大农民的殷切希望,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 当前,我国在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上,并不统一,各个地区、各个试点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支付能力等方面的不同,采取的筹资标准互有差别。对于筹资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以下指导性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2)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个人缴费水平的确定是困难且关键的问题,筹资标准会直接影响到筹资效率。筹资金额过高,将会影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并直接影响到农村合作医疗的稳定和保障程度;相反,如果筹资金额过低,又不可避免地出现超支和赤字,同样不利于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健康发展。 现行的筹资标准借鉴了2002年以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部分经验以及之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具体实践,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并为充分考虑到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问题、政府的负担问题、保障水平问题、逆向选择问题、以及农民的出资能力,应该说尚须完善。 文献中,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不胜枚举,但极少有文献具体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确定问题。在笔者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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