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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生育保险 社会保障法 教学课件
第五章 生育保险 制作人:中国政法大学 金英杰 1.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2.生育保险立法 3.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4.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基金 重点掌握内容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一、生育、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法概念 二、生育保险的作用 三、生育保险立法的宗旨和原则 四、我国生育保险的特点 一、生育、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法概念 生育是繁衍后代的行为,女性的生育行为是人类社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根本。 生育保险是对女性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由社会和国家给予其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 狭义的生育保险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我国) 是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以保证那些因生育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和孩子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法是规范因生育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世界各国生育保险法的内容包括: 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及费率的确定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提供生育保险的措施和待遇的给付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等内容 生育保险对女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 二、生育保险的原理 国际劳工组织2008年3月发布的《全球女性就业趋势》报告,2007年全球有30亿就业人口,其中女性占12亿。 妇女生育对其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 收入减少 支出增加 体力消耗、精神负担、生命和肌体伤残的危险 生理的、心理的、经济的各种成本 妇女生育行为的两重性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企业社会责任 国家重视劳动力再生产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社会政策。 三、生育保险法的作用 1. 保护女性劳动者和新生儿的健康权益,进而提高民族素质。 2.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妇女就业,改善妇女就业环境。 3.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4.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四、生育保险的特点 1.所保风险是女职工因生育行为而导致的基本生存和医疗等方面的风险 2.生育保险与一国的人口政策紧密相连。我国的生育保险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处于生育期的已婚女职工。 3.生育保险具有福利性。一般高于养老金、失业救济金。 4.生育保险费由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五、生育保险立法的宗旨和原则 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 生育保险发展目标与国家总体目标的协调统一 经济发展水平与待遇保障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二节 生育保险立法 一、生育保险法的产生 二、世界各国生育保险立法 三、有关生育保险的国际劳工公约 四、生育保险立法的类型 五、我国生育保险立法 一、生育保险法的产生 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社会化 城市化 妇女成为社会劳动力的组成部分 生育风险影响妇女生育欲望 影响劳动力再生产 工业社会的维系和发展 需要不枯竭的劳动力的供给 国家出于扩大生产、维系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 承认妇女的生育价值 分散生育风险 保障妇女权益,保障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世界各国生育保险立法 早期生育保险制度的代表,1883年《德国劳工疾病保险法》有关于生育保险的内容 此后,各国都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 欧洲国家生育保险立法时间 19世纪末—20世纪,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瑞典5国已建立疾病和生育保险立法,其中以德国1883年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典型。 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意大利、希腊、法国相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20世纪30~60年代荷兰、葡萄牙和芬兰建立生育保险。 截至1995年底,世界上共有136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进行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立法,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有13个国家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而大多数国家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三、有关生育保险的国际劳工公约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及女职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 公约——第3号公约《妇女生育前后工作公约》 1952年第103号公约《生育保护公约(修订)》 妇女生育产假期全少应为12周 产假期间发给生育津贴不得少于妇女生育前工资收入的2/3 提供医疗护理 其经费来自强制社会保险基金或其他公共基金 第3号和第103号两个公约并存,供会员国选择批准。 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 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的规定 1975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女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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