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现行商标法范下发展地方特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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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现行商标法范下发展地方特产

学士论文 如何在现行商标法规范下发展地方特产 研究题目: 如何在现行商标法规范下发展地方特产 关键字 地方特产(Local Products)、 品牌形象(Brand Image)、 商标(Trademark)、 着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 地理标示或产地标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第一章 序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 由于辅修法律系的关系,比较常常关注一些生活周遭的法律事件以及背后因素,这学期正在修习的商标法,刚巧非常符合目前台湾社会常常发生的各种商标事件,故对此有所兴趣。 台湾加入WTO之后,直接冲击了原本的各种贸易活动以及方法,推行地方特有产品是现今政府大力鼓吹以及倡导的,期望藉此为相关产业加值,并且间接带动地方观光,甚至期望未来能使台湾的观光大幅倍增。但你可曾怀疑为何台东池上米价差如此之大?关庙的凤梨有的甜有的并不突出?到底黑面蔡杨桃汁有几种不同的包装?这些种种的问题或许有人觉得不严重,但是背后所衍生的相关问题却是不可不注意,其实,这些都跟商标法以及其相关的规定有关。 历经多次修订之后,商标法到底可以对现今台湾的地方特产做出何种保护与帮助?而在市场经济、行销的观点来看,地方特产又应该如何推广与发展?这是我所感到兴趣的。 第二节 研究目的 希望藉由商标法及其理论、规范的研究,佐以市场经济、行销的角度,综合法学以及行销学的相关研究,讨论出地方商品在现今规范下该如何因应,以及法规范有无改进或修正的空间,另外更期使能将地理上空间关系分布的特性,适当的运用于地方特色产业的推广,进而促进产业的转型。希望研究出知识经济时代利用法规范,加上优异的市场分析配合地理学的空间理论,如何互相配合而创造在地商品的优势,甚至在地商品的国际化。并且设法预防商标的盗用损失。 第三节 研究流程 第四节 研究架构 第二章 文献回顾 第一节 商标法 一.前言 商标是智慧财产权中(商标、着作、专利)最早发展的权利,且其发展是基于人类社会自然而然产生的,并非法律学家所创新。 商标最初为工业、商业上所使用的标示功能,用意在辨别辨识不同商品、商行之间的歧异。随着时代的演进,商标的功能渐渐区分为四大项目:表彰来源、保证品质、广告功能以及传播功能。 商标保护的目的一方面固然在于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在于保护消费者与维护竞争秩序。对于整个市场、社会、经济的稳定有着相当大的重要性。 所以各国不论是否为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都必然会有商标法的制订以及规范。 我国之商标法在经过2003年的修正之后,引入相当多的前卫制度作为条文内容,在国际公约的规范之下以及WTO的制度之下,各种产业都必须学习去了解、适应这套新的法规范,期望藉由了解而能有所发展、适应。 二.地理标示或产地标示 产地标示可发挥鉴别地理来源之功能,某些产地标示甚可表彰商品品质,进而产生广告、促销之功能。于现今国际贸易市场活络,各国民间之交流日益频繁之际,商品之产地标示日受重视。 传统之商品交易市场上,除了透过商标外,商品之地理来源也是消费者在购买时之重要选择因素;而生产者往往会在其所产制之商品上,附加其地理来源标示,例如当地之地理名称﹙geographical name﹚或其他图形、符号等,以供消费者购买时之参考依据。法国香槟酒、苏格兰威士忌酒、荷兰郁金香、中国绍兴酒、瑞士钟表、古巴雪茄等等,皆是很好的例子。消费者之所以愿意在众多之相同商品中,选择该商品而购买,也是相信其所附加之地理来源标示,足以代表该商品具有其相当之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存在。此等标志,在概念上统称之为地理标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另外,尚有一种商品之地理来源标志,例如「Made in China」、美国制﹙或者Made in USA﹚、日本出品等,也非常常见;与地理标示不同的是,消费者仅能从「Made in某处」等标志得知,其所购买之商品系来自于何地,如此之功能而已。此等标志,在概念上则称之为来源地标示﹙Indication of Sourse﹚。上述之地理标示与来源地标示,在智慧财产权领域里,皆曾受到国际条约与各国法律之重视;盖无论从消费者保护,业者之商业利益,亦或从公平竞争与交易制度之观点而言,皆有其规范与保护之必要性存在。特别是地理标示,由于有其相当之经济利益存在,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更将其纳入为保护之客体。 三.着名商标 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自一九九五年起即致力于起草「着名标章保护条款」,用以供巴黎公约大会及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大会采行后建议其各会员遵守。 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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