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运行特点分析及对中国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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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运行特点分析及对中国启示

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运行特点分析及对中国启示   摘 要:分析研究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的政策环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和机制、科技服务体系的特点等,提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促进中国科技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服务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达国家;启示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188-03   随着世界社会经济不断增长和发展,各国对科技服务业的需求越来越旺盛。科技服务业成为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关键产业。科技服务业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形成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结构比较合理的科技服务体系。而中国的科技服务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才逐步兴起,现在还处于发展时期。因此,研究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的政策环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模式和机制、科技服务体系的特点等,对于中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发达国家科技服务业政策环境及中介机构发展现状   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和完善科技服务业。通过有效的政府管理和引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场机制的引入,促进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科技服务体系。   1.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科技服务业良好制度环境的营造,通过该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科技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了国家竞争力。   美国通过营造健全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科技计划、直接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等,构建了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1]。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法案、反垄断法、投资法、工业产权法、资本市场规范法等,这些政策为美国的科技服务奠定了稳固的制度环境基础。美国政府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贷款担保、信用及风险担保等措施,解决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服务业的法案,包括《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国家合作研究法》、《联邦技术移转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科技服务的各个部门和环节,不仅规定了商标、专利的注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联邦政府实验室、中央各信息中心的设立和高校研发的自主,还设立了国家基金的资助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一系列激励政策,极大的促进了美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英国政府致力于营造有利于科技服务业的法律环境,从1948—1986年多次修订《发明开发法》,1972年、1978年和1980年分别颁布了《应用研究合同法》、《不公正合同条款法》和《竞争法》,其目的都在于规范科技服务业,维护研究开发合同的秩序,限制非法垄断技术。英国政府部门还采取了一些具体计划,如联系计划、法拉第合作计划、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等。这些计划有力地推动了知识、技术和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并且解决了企业的实际技术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研发能力。   战后的日本迅速成为经济、科技强国的成功经验之一,是建立面向商业应用的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服务业的法律。主要包括《产业技术振兴法》、《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法》、《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等,为促进和鼓励高校和研究机构开放其研究资源,加快其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的转移,日本政府制定了《发明创造的扩大试验研究费补助金制度》、《国家新技术化贷款制度》等法规。1986年日本政府科技厅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极大地促进了政府研究机构、高校和民间企业间的科技人员的流动和技术转移[2]。日本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包括了从政府机构的立法和管理地位的确定到各种中介机构的任务、职责的规定,再到大学、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植和优惠政策的制定。日本政府不但会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制定宏观战略规划,鼓励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推进本国科技服务业发展,而且政府在必要时也会跨越组织协调职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科技创新过程之中,建构起“政府—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   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为科技服务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相应的科技服务机构逐步发展,良性循环。   2.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3]。   美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形式多样,功能丰富,层次分明,网络化运作,从业人员的素质较高。其机构有综合性的服务机构,如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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