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女院长“身份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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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女院长“身份认定”

受贿女院长“身份认定”   她生于1966年3月,从小到大,学习成绩一直不错。工作之后,仕途也一帆风顺。年纪轻轻便官至处级,还被委派到鹿山学院任一把手,在师生中,她的口碑也不错。如果沿着这条正确的大道走下去,前景应该是相当光明的。可惜的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扩张,她没有把握住自己,在金钱的诱惑下,她迷失了方向,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真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因小失大的女院长   这位年轻的女院长姓杨名颖。 2002年,工学院申请成立独立的二级学院,在通过广西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的同意后,工学院与合作方在柳州市柳东新区柳东大道的官塘创业园投资建设了占地面积1000亩的鹿山学院。   2004年8月至2009年7月,工学院将本院管理工程系党支部书记杨颖派至鹿山学院担任院长。期间,杨颖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仍由工学院发放。而2007年至2009年,鹿山学院又以返还部分办学成本的名义,将工学院派出的包括杨颖在内的教师所得工资、津贴补助及其他福利薪金返还给了工学院。   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身为“一把手”的杨颖在办理鹿山学院学生转入其他院校就读的过程中,交待学院教学部负责人黄某以“转学费”的名义,收取了一些家长给予的“好处费”5.5万元。黄某把这些钱分批交给杨颖,杨颖给了黄某5000元后,把剩下的都占为己有。   2008年的暑假期间,鹿山学院将第一食堂的一二楼餐厅对外公开招标。不言自明,这可是一块“肥肉”!学校有好几千名的学生要在食堂解决一日三餐,加之学校离市区有几十公里的路程,比较偏僻,周围也没有什么小吃摊。谁能中标,就等于抓住了一个金元宝。参加投标的人趋之若鹜。   其中,一楼餐厅的原承包人韦某夫妇向杨颖提出要参与投标(一年一投),并希望继续中标。杨颖即交代鹿山学院原办公室主任、单位评标委员会委员顾某,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原承包人。顾某很快将杨颖的上述意思转达给评标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开标后,韦某夫妇如愿以偿地中了标。承包合同签订后,韦某夫妇用车将杨颖送回家,路上送了15万元的感谢费给她。   2008年12月,鹿山学院发布公告,对学院内学生超市的经营???进行公开招标。原承包人王某为能在此次招标中中标,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找到正在医院照顾生病母亲的杨颖,将一个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塞到杨的包里,希望在招标中得到她的照顾。杨颖拿人钱财,与人办事,王某也顺利中标。   不义之财终烫手,很快杨颖在招标过程中收受贿赂的事东窗事发,柳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对杨颖立案侦查。2009年7月14日,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杨颖,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3日,辖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颖犯受贿罪提起公诉,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1月下旬作出判决:被告人杨颖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身份认定出争议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杨颖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没有上诉,辖区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但是,柳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对她的量刑偏轻。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杨颖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杨颖被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据《刑法》以“受贿罪”论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原审判决将她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基础量刑只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者差别比较大。故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抗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书,并于同年4月14日指定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10年6月14日,在柳北区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国徽高悬,庄严肃穆。这场备受市民关注的“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案件即将开审。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响,一位身材适中,气质不俗的中年妇女被带上法庭,她就是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的原院长,时年44岁的杨颖。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这位站在被告席上的杨颖与以往受审的其他女被告不同,她昂首挺胸,一点也不“怯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审判长的发问,她应对自如,根本不像一个受审的被告人,俨然一名答记者问的主角!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杨颖的身份问题及有无自首情节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因为身份认定不同,量刑的标准就不一样。对于杨颖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成为再审中的一个主要焦点。公诉机关在抗诉书中指出,原审判决中对杨颖任职鹿山学院院长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属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有误。公诉机关认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杨颖是工学院管理使用的、享受正处级待遇的在编人员,根据工学院的工作安排到鹿山学院任职,领导和主持鹿山学院的工作,是根据办学合作协议和学院章程,由董事会任命为院长的。杨颖职务的取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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