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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税收监督权问题研究
关于纳税人税收监督权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人们对纳税问题的深入认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其中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权问题在我国宣传和保障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本文对我国税收监督权的现状作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制度建设方面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税收监督权;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158-02 1我国纳税人税收监督权的现状及原因 1.1税收立法监督权的缺失 我国财政部与2007年5月30日对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了调整,中国的股民对这件事表示震怒和无奈,2008年5月4日中国财政部又将证券印花税调整了回来,中国股民不理解,有的股民感慨,中国的股市是官员的政治市场,这两件事也引发了大家的思考:税种的征收和税率的调整依据是什么,税收的征收和调整关系到纳税人私有财产的安全,税收的变动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因为税收征收其实是征税权和纳税权的博弈,税收立法权属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本质上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因此,两种权利或权力约束的法律依据应该由国家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明确规定,然而我国是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法律层面可以看出,这正是我国税收立宪制度的缺失,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特点的代议制,经过人大立法的法律只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国80%以上的税收法律是由国务院人大授权以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税收立法权的主体,所以我国的税收立法呈现出越权和争权的现状,税收立法的政策性显现出“人治”的色彩,所以,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的专有权,才会解决税收立法的越权的现象,才能对政府税收进行制约和监控,离开法律,税收便失去任何的意义。 1.2税收预算监督权的缺位 我国的公共财政与民主制度相辅相成,基本上是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办事,公共财政的大部分的收入来源于税收,所以作为纳税人有权利监督政府的预算,我国财政监督权利明显具有行政的性质,监督主体???责不明确,缺乏独立性,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政府官员占得比重大,普通纳税人比较缺乏,代表议政的时候存在时间短、专业代表极少等现象,不能有效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1.3税收监督权的空白 税收是国家合法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政府是人民的钱袋子,是人民财产的代理人,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对人民委托的财产尽合理的照顾和管理义务,国家作为委托人,必须接受人民对委托过程的合理质疑。公共预算支出要定期进行公布,预算支出内容不是国家机密,是纳税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合理支配权。虽然《预算法》对监督内容作了规定,但是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监督财政支出制度还未确立,我国对公共支出的监督还停留在财政监督的观念上,而不是纳税人监督财政的监督上,也就是民主监督的文化根基不足。同时,我国缺乏对公共支出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定,公共权力在法律不健全的地方便有了自由发挥的空间,私权利在法律面前处于难以救济的尴尬境地。虽然,我国政府近年来在关注民生方面倾注了很大的心血,民生状况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幸福指数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纳税人这种财产的付出与收获现状,确应使我们思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需要改良。我国的税收制度造成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税负反而低,收入相对集中且所得来源少采用代扣代缴制的工薪纳税人税负要高。我国个税征收也没有顾及纳税人的个体差异,也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更没有顾及纳税人精神需求,结果造成拥有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抚养家庭成员的多少、家庭购置负担的轻重、地区消费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税负不一,这实际上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量能原则,这也是造成当今国人生活负重较高的制度原因之一。 2纳税人税收监督权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纳税人税收监督权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与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公民的素养水平,法律的完善水平等都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只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2.1税收立宪法和制定税收的基本法律是对纳税人监督权利的根本保护当今税收立宪法的国际和国内的环境已经基本具备了,在大的原则背景下,对我国的宪法进行适当、适时的修改,在修订宪法时必须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的一元专有权。当然,在目前不能立即对宪法加以修正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由全国人大对宪法第56 条进行立法解释的方式或在即将要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的方式来确定税收法定主义,制定税收基本法是实现税收法定主义的关键,要想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合理化的改造,全国人大对于国务院的授权必须遵循谨慎授权的原则,重要的基本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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