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对中国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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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对中国启示

《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对中国启示   摘要:欧盟于2006年12月12日批准了新的《著作权与相关权保护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即Directive 2006/116/EC,与Directive 93/98/EEC相比发生了一定变化。欧盟的保护期指令目的在于协调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以形成欧洲统一的共同文化市场。保护期指令对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期,分别以作者终生加去世之后七十年和首次表演、录制、广播后五十年为基本规定。中欧之间的经贸关系迅速发展,日益密切,欧盟的保护期指令对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相关权;保护期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126-03   一、《保护期指令》的出台背景   1984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中指出:“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不同规定直接阻碍了共同体市场内的贸易和将共同体市场作为一个经济统一体的经营能力。”这说明欧盟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在知识产权方面趋向统一立法的要求。著作权自产生起就受到了保护期限的限制。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即英国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规定,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受到保护的期限都是相同且固定的,即自作品发表之日起十四年;这个期限可以被延长一次。如今,在著作权保护期方面,欧盟各成员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欧盟大多数成员国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五十年,德国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七十年。在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方面的保护期限规定也各有特色。欧共体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使欧盟各成员国意识到著作权保护期的差异给共同体市场带来的妨碍。在该案中,法院指出:由于共同体缺乏统一的相关规定,因而有关文学艺术产权的保护条件依各国法律规定执行。该案的判决使欧盟理事会意识到保护期的差异危害到了著作权及相关权共同市场的运行,协调各国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期是实现统一大市场的必要步骤,随即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期问题被列入协调的议题日程。正是在这一案件的启示下,欧盟与1993年10月29日通过了关于著作权及相关权的保护期指令即Directive 93/98/EEC,后来在修订93年指令的基础上于2006年12月12日颁布了新的保护期指令即Directive 2006/116/EC.指令的目的即是为了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在著作权与相关权保护期方面的差异。   二、《保护期指令》的内容   前后《保护期指令》在条款的基本构架方面有了一定的形式变化。Directive 2006/116/EC的第1条至第9条、第10条第1款至第4款、第14条保持不变;第10条第5款、第11条、第13条第1款1、2项,第13条第2款被废除;第12条成为新指令的第11条第1款、第13条第1款第3项成为新指令第11条第2款;新指令第12、13条及附件1、附件2为新增内容;从指令变动条款内容的观察中可以看出,前后指令关于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期的规定并无实质性的根本变化,变动后的内容多是对一些相关说明事项的交代。指令的变动主要是基于Directive 93/98/EEC第13条的内容,即成员国应当在1995年7月1日之前,制定有关的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来贯彻实施指令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保护期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均按时通过相关法律,实施统一的著作权和相关权保护期。除此之外,Directive 93/98/EEC颁布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1年4月通过了Directive 2001/29/EC(信息社会著作权和相关权指令),对录音制品的保护期作了一定修改。因此,指令的主要内容及基本原则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一)《保护期指令》的基本原则   《保护期指令》总的宗旨与目标就是通过协调著作权与相关权的保护期,使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欧盟任一成员国成为公共产品后,就能在其他所有成员国自由传播。从《保护期指令》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其基本原则是:(1)全面协调著作权与相关权的保护期及其起算标准;(2)促使保护水平较低的成员国向保护水平高的国家看齐;(3)保护既得权利;(4)平衡著作权与其相关权之间的复杂关系。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   1.《保护期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符合《伯尔尼公约》第2条定义的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死亡后七十年,该保护期不受作品合法公之于众的具体时间影响。这样,只要是《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即指文学、科学和艺术范畴内的所有作品,至于其表达形式则在所不问,欧盟的各成员国都应该给予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七十年的保护期。这个规定是《保护期指令》最主要的协调成就,它把原来德国国内法规定的保护期“欧洲化”了。《保护期指令》序言第6段指出,《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作品最低保护期限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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