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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比较分析及建议

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比较分析及建议   摘 要:《物权法》规定以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时既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银行业在贷款业务实践中也有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两种模式。本文重点从法律层面比较分析了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异同,讨论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风险的区别,并对银行办理动产抵押贷款和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银行;担保财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1-007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1.18   一、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定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法律规定的异同比较   (一)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相同之处   首先,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都是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及担保物权消灭的方式相同。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担保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作为担保物权二者消灭的情形都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其次,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都需要签署担保合同,合同条款都不能规定流质契约。《物权法》规定,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动产质押都要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在合同中不能存在流质契约。对于抵押的情况,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于质押的情况,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再次,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都可以设立最高额担保。对于动产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对于动产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第四,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及方式相同。《物权法》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如果双方未就抵押权或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不同之处   首先,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担保物权设立生效的方式不同。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占有担保财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占有担保财产,而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财产。对于采用浮动抵押模式的,即使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仍然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其次,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对担保财产孳息的收取约定不同。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此,在合同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动产抵押模式下,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在此之前,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   三、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风险比较分析   (一)动产抵押的风险   抵押权人无法有效保障抵押财产价值不受损,对抵押人造成抵押财产受损的情况缺乏制裁措施,不利于保障自己的权益。动产抵押模式下,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财产,可以保障抵押人充分利用抵押财产,实现收益最大化,但抵押人可能会出现恶意使用以加速其贬值的风险,极易导致抵押财产价值不足。尽管《物权法》有规定,抵押人要保管好抵押财产,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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