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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巿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车辆、工具 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站点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责任主体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车辆、工具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暂扣车辆。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266003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止行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责任主体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暂扣车辆。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266003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责任清单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行拆除、清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控区内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障碍物或堆放的物件材料等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 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 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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