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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进境木质包装检疫中行政执法

浅谈进境木质包装检疫中行政执法   摘要:按照我国现行对进境木质包装检疫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对口岸检疫过程发现的违规情况归类和分析原因,并给出我国对违规进境木质包装的处理处罚办法,以及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做法。通过更好的、更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达到减少进境木质包装违规情况的发生,并最终做到对外来有害生物有效防控。   关键词:进境木质包装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 外来有害生物   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上升,国际物流日益频繁。由于进境木质包装批次多、数量大、情况复杂, 在检疫和监管过程中常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在做到杜绝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同时加快货物通关速度,服务好经济发展,这给口岸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根据我国口岸???疫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日常口岸检疫工作情况,就如何更好运用各种依法行政手段来进行日常的国检口岸检疫工作。   一、我国针对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法律法规   在我国,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动植物检疫法》和《实施条例》是进境木质包装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了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的各项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   二.目前在口岸检疫过程发现的违规情况   2.1进境木质包装未予申报   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执行检疫审批规定。   2.2进境木质包装申报与事实不符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   2.3标识违规   进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标识不清或伪造标识等。   2.4其他违规情况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包装, 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三.口岸检疫违规情况的原因分析   3.1 沟通不畅   国外客户或发货人未提供有关资料或资料有误, 且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没有及时与国外客户沟通、确认是否有木质包装。此外, 有的发货人或代理对我国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理解有误, 误认为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枕、木楔不在木质材料之列而未予申报, 也有装箱时为加固货物临时使用了木质材料未在相关单证上予以说明, 且未与收货人有效沟通。   3.2蓄意逃避   逃避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和处理的情况不尽相同, 有的进口企业片面追求放行速度, 有的恶意逃避检查, 有的为节省木质包装检疫和除害处理的费用不如实申报。也有部分进口企业及其办事员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理解或认识不足, 为图方便, 不如实申报货物的木质包装情况。   3.3报检失误   木质包装报检有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原因可能是报检员或代理报检员没有认真审核单证, 也可能是录入错误, 如客户或货主提供的合同、装箱单或者其他报检材料上填写无木质包装, 但实际有木质包装; 或者反之。   四.目前针对口岸检疫中违规情况的处置办法   4.1 我国对违规进境木质包装的处理处罚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可以对违规进境木质包装采取处理处罚措施: 对未加施标识的进境木质包装采取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无论加施标识与否均进行除害处理;未申报和伪造、盗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未经许可擅自拆卸、运递、抛弃、遗失未经检疫的或经检疫不合格需作处理的进境木质包装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在违规情况严重时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之后可采取退运处理。   4.2 我们在国家处理处罚办法基础上的一些补充做法   在发生进境木质包装违规的情况,我们在对其做处理处罚同时,向企业发送行政建议书,以此让企业了解进境木质包装违规可能导致有害生物的传入所带来的危害及如何能够合理的防止类似违规的出现。   此外,我们还定期上门对辖区内进出口企业进行行政指导,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外来有害生物的危害及如何配合好口岸检疫做到尽量减少有害生物传入。   五.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的关系与最终目的   5.1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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