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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广告准则PPT
第二节 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一、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决定修改、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二)《广告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包含三方面:限制性规定、忠告性语言规定、特殊药品的限定。 (三)案例 1、2006年上半年武汉市工商部门查处的部分违法医疗广告 案件1:武汉博爱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武汉博爱医院于2006年4月分别委托武汉城防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武汉东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广告代理公司策划,并多次在武汉电视台教育频道、《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共支付广告费用计人民币7250元。其广告中分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诊疗效果;利用其它医学权威机构和医生名义进行宣传;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未能真实、准确地表明出处;且在医疗广告中宣传医疗器械“电脑自动分析仪”和“胃肠纳米治疗仪”的治愈率和有效率等内容。 案件2:武汉当加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武汉当加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在《长江日报》上刊登“东方之子邵霞龄征服了肾病、尿毒证”的广告。广告中含有根治肾炎、彻底治愈肾病不复发、治疗有效率已经达到了95%以上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并利用医疗机构、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七章 广告准则 第一节 广告的一般准则 第二节 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第七章 广告准则 考核重点: 掌握广告一般准则和特殊商品广告准则的基本内容,并能分析相关案例 第一节 广告的一般准则 一、广告的基本原则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广告应当真实,这是广告的首要原则。 (二)广告应当合法 (三)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我国广告的特有原则。 附:虚假广告识别8法、案例 长沙一饭店恶搞开国大典 毛主席宣告大饭锅成立 2006年,位于长沙市书院南路广厦新村旁的大饭锅饭店,在饭店一楼大厅的墙上安装了一幅仿造《开国大典》的宣传画,十分引人注目。该宣传画的构图、人物与油画《开国大典》几乎一模一样。画面上蓝天广阔,红旗飘扬,毛泽东和其他中央领导人神采奕奕,气度不凡。该宣传画除了颜色与原作有差别外,另一不同之处就是画的右上方加上了几个黑色的大字“同志们大饭锅成立了!”饭店的一位员工告诉记者,这幅画正是该饭店的一大特色。饭店二楼的横梁上也贴满了毛泽东等领导人工作、生活的图片作为装饰。 第一节 广告的一般准则 二、广告的一般准则 《广告法》第7条至13条的规定是广告的一般准则。 (一)《广告法》第7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案例分析: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案例分析: 案例:一则彩电的电视广告内容:一身着制服的中年男子出现在荧屏中,下方的字幕表明其为某技术监督检疫局副局长,该副局长说:在我市经销的彩电中,××彩电的各项指标合格,属优等品。 分析:技术监督检疫局是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作为该机关工作人员之一的副局长身着制服、表明身份做广告,并非是以其个人(自然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相关动态: 本报(中国消费者报 )讯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0月14日发出《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39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案例分析: 2006年9月8日,重庆市工商局通过市长公开信箱发布消息:因为公交车目前播出的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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