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精品课程(第三十五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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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精品课程(第三十五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 编 叶林 黎建飞 第三十五章 海上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引例 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案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四、承运人义务和权利 五、实际承运人 六、托运人义务和权利 七、提单 八、航次租船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往往及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所称港口,包括船舶装卸货物的港外水域、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接受或者交付货物并邻近港口的地点。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班轮运输合同。 2航次租船运输合同。 3海上货物联运合同。 4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5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1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形式订立。 2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四、承运人义务和权利 (一)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义务。 4不得迟延交付义务 5承运人运输活动物的,应当履行托运人有关特别要求。 四、承运人义务和权利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和留置权。 2享受免责或赔偿限额的权利。 五、实际承运人 《海商法》第四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法第58条第2款和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六、托运人义务和权利 (一)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1及时交费。 2提供约定货物。 3妥善包装和如实申报。 4手续及单证。 5指定卸货港。 六、托运人义务和权利 (二)托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船舶或舱位;托运人有权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有权在目的港取得货物;有权依法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对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应负责任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间提出并要求赔偿。 七、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 根据《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货物收据。 3提单是物权凭证。 七、提单 (二)提单的种类 提单有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提单有已装船提单和待装船提单。 提单还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案例35—1】不凭记名提单交货案 七、提单 (三)提单的签发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八、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案例35—2】航次租船案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航次租船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八、航次租船合同 (一)船舶状况与船舶转租 船舶说明是指出租人对船舶的情况,在合同中所作的陈述。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预备航次 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驶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运送航次而言,称为预备航次。 八、航次租船合同 (三)关于货物的约定 合同应当规定货物种类。应当规定货物数量或者确定货物数量的方法。 (四)运费的支付与费用的分担 运费是对出租人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对价。运费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运费率计算的运费和整船包价两种。运费支付方式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 八、航次租船合同 (五)装卸条款 1装卸港口与泊位。 2装卸费用的负担。 3装卸时间。 八、航次租船合同 (六)滞期费、延迟损失和速遣费 一旦承租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的装卸,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滞期费。 在滞期费外,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请求“船舶迟延损害赔偿”。船舶迟延损害赔偿是指船舶迟延造成的实际营运损失。 为了鼓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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