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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统乡村社会自治中自然法研究
浙江传统乡村社会自治中自然法研究
摘要:本文以自然法为主要对象,系统分析了浙江事功文化和族田经济两大自然法的形成基础,重新构建了自然法三层结构,得出浙江乡村社会自治形态演化中自然法的特征和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自由;平等;民主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36-03
一、自然法的基础
(一)文化基础――事功文化
1、义利观。浙东事功学派具有明显的反传统倾向,主张“义利并重”。叶适主张“成其利。致其义”,强调通过事功实现义利统一,“崇义以养利,隆礼以致力”。陈亮主张“人生不能无欲”。浙东事功学派重利轻义倾向的义利观。成为浙江人精神中“敢为天下先”意识的伦理遗传基因。
2、本末观。中国历来将农业作为本,将工商作为末。但浙东事功学派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重视工商业的思想。陈亮在《四弊》中提出,“商籍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主张农商并重。叶适提出,“抑末厚本,非正论也”,主张“商贾往来,道路无禁”。
3、富民观。浙东学派提倡富国要先富民。叶适反对行管(仲)桑(弘羊)之术,反对盘剥百姓。他强调“许民求富、保民之富”,反对政府抑制,还公然为富人辩护,提出“富人代天子养小民”的观点①。他多次要求除去苛捐杂税,保护求富,使“小民蒙自活之利,疲俗有宽息之实”。富民观直接影响了后世浙江百姓对经商求富的态度,
(二)经济基础――族田制度
1、管理机构坚持监管分开。?溪刘氏族谱规定:“祠中权立祠长一人,总理祠中银谷出入。另设监理三人,大房一人,三房两人,以辅之。其进出账目于春秋祭之第二日会同合祠理事核算一次,以资征信”。蒲潭王氏族谱规定:“本祠设族长一人,综理常务存贮一人,专司出纳执簿一人,登记账目监理四人,专司监督”。
2、管理人员通过公选产生。前洪吴氏规定:“家长祠长例定三载一换,公正者再举充人,其出入钱钞务于交代之日先后清算。不得私相援受”。稠岩杨氏规定:“通族公举年高德迈者为家长,各房举贤者为房长”④。蒲潭王氏规定???“人员由全体绅衿家长集议选举”,一般以3-5年为一任,
3、族田管理者没有丰厚报酬。担任管理者主要是一种精神层面的荣誉感,在物质上则比较少,甚至管理者的待遇不如70岁以上老人,只和厨子相同。如义邑叶氏规定:“春秋小祭…其七十以上者,每名给馒首三双,八十以上者,每名给生胙一斤,馒首两双。买办祭品及司厨、司切、房长、祠长各给馒首一双”。
4、实行族人租佃制。浙江由于土地稀少,族田主要是靠宗族内部捐助产生。因此在出租方式选择上更倾向于内部族人。浙江义乌族田主要出租给族人,以《倍磊陈氏宗谱》之《能论公祀田》为例,能论公祀产共有11.9公顷,明确可以确认租给外姓的只有0.517公顷,出租给外姓的族田只占到4.4%。在租金上。根据陈安定、慈鸿飞的推算,得出义乌县的族田租金率是33%,私田租金率为50%-60%,相差20多个百分点。由于佃户主要是族人,体现了族内富帮穷的互济作用。
二、自然法的分层
第一,差序格局中的自我意识。在特定社会结构中与奥卡姆第一层次自然法的自然理性相一致的是个人对自我的理性认识。费孝通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他认为每个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同心圆结构,由己及外,层层外推,向内看是己的,向外看是公的。自我的范围半径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甚至是邻里。由于浙江事功文化的传统,功利主义决定了浙江人的自我半径要小于中国一般乡村社会中的个人自我半径。重利、重商、富民的观点决定了浙江人在个人理性中更具有利己主义色彩,更强调个人自我意识。
第二,乡村社会中的礼法秩序。费孝通认为。在差序格局的中国乡村社会中,协调人际关系的方法是礼治。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合于礼,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适的意思。显然,这就是奥卡姆所说的第二类自然法。在礼的内容中,最主要是伦常。浙江由于崇尚功利主义,以利己为核心的市场竞争非常盛行,但因浙江传统乡村社会中差序格局造成利己和利他边界的伸缩性,造成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为机会主义留有大量空间,以伦常为核心的礼治秩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护了浙江乡村社会的稳定性。
第三,宗族传统中的宗范族规。奥卡姆自然法的第三层次是一种比传统更具体、比成文法相对抽象的规则,实际上在执行上已经不仅仅靠内省,而且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明嘉靖、隆庆、万历年间。为移风易俗,当时的中央统治者推行宗族乡约化,浙江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宗范族规,并在全国具有相当典型性。宗范族规不同于国家法律,前者偏重于伦理,后者偏重于权责,即使是惩罚戒条,也主要是以伦理为依据,因此这也属于自然法范畴。
笔者认为,这三层自然法是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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