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报业单位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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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报业单位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浅议报业单位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02-02   摘 要 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积极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是提升自身利润空间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以报业单位为例,分析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技巧,为相应财务人员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建议,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关键词 报业单位 纳税筹划 技巧      一、报业单位增值税的筹划   (一)增值税出版环节先征后退   财税[2009]147号文件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因此纳税人需要准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才能顺利得到优惠。比如,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营业税免税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时,应各备帐册分别核算,否则就得不到应有优惠。   例:某日报属市委机关报,下属两张子报。增值税征收范围:发行收入,税率为13%。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适用于机关报发行收入,由于某日报社是统一纳税人,收入分开核算,进项税额合并抵扣,对日报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是每月按日报发行收入占发行总收入的比例,与进项税额相乘,最后汇总计算每年12个月应返还的增值税。   按规定,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即兼营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一般来说,增值税税负应比营业税税负大,但如果本期购进的可作抵扣的原材料较多,加上广告业征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①,所以,营业税税负不一定比增值税税负低。   例:某报刊社2006年发行3.5万份,年定价36元,含税收入126万元,广告收入46万元。购进印刷纸、油墨等原材料、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65.56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   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一同缴纳增值税.销售收入应按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126+46)/1.13×13%=19.79万元,购进材料取得进项税65.56/1.17×17%=9.53万元,应纳增值税10.26万元。   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购进材料取得进项税的20%不能抵扣,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6.88万元:广告业务应纳3%文化事业建设费、5%营业税、城建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4%),共计3.93万元,合计税负为10.81万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可见,不分别核算对纳税人有利。   若不计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核算较为有利。当然,如果购进原材料和委托加工支出的费用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核算和不分别核算的税负又会有差别。所以,是否分别核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固定的模式。   (二)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   国税[2000]第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如果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纳税人可根据预期的经营情况来确定是否提供准确的广告版面比例,选择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小的方案,从而获得税收利益。   接上例,其中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有两种方案选择。   (1)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即20%。   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5.56/1.17×1796×20%=1.91万元。   (2)不能准确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   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5.56/1.17×17%×46/(126/1.13+46)=2.78万元。   显然,此时以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此比例提高或非应税劳务占整个销售额的比例下降,纳税人也可采用不提供广告占版面的比例的方案。   其实,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广告占版面比例的税负临界点,从而可以调控广告占版面的比例来进一步纳税。   假设广告占版面的比例为X,则令65.56/1.17×17%×X=65.56/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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