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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诉权与诉 丁 宝 同
第三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 第三节 反诉 第四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理论概述 (一)诉权理论的任务 (二)传统诉权理论学说 (三)诉权的界定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 二、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二)诉权的丧失 (一)诉权理论的任务 解释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核心性问题: 当事人为什么能够进行民事诉讼? (二)传统诉权理论学说:四种 私法诉权说(实体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诉权否认说: 二元诉权论: 私法诉权说 来源于罗马法: 19世纪中叶德国由萨维尼(Savinny)、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等法学家最终确立。 私法诉权说 核心主张:诉权=实体权利 学说要点(诉权来源): 民事实体权利 受到侵害 实体请求权 无法自动实现 诉 权 通过诉讼实现 回 归 民事实体权利 私法诉权说 理论缺限:无法解释的一个“悖论” 民事实体权利的真实状态要经过诉讼程序来最终确认 VS 而诉权的状态需要在诉讼开始时就得到确认 私法诉权说 不良后果: 易于导致抹杀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的倾向,造就“程序工具主义”的法学理论价值观,对于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的独立发展和相互配合、促进有不利影响。 公法诉权说 来源: 1、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分离、独立发展趋势的加强,促使法学研究领域到实体法之外寻找诉权的内涵。 2、“法治国家”理论和实践的推进,迫使法学研究领域突破“私法”领域而到“公法”领域中寻找诉权的内涵。 公法诉权说 学说分支:三个分支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诉权说:实质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胜诉裁判请求权说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纠纷解决请求权说 1、抽象诉权说 本质: 公法诉权理论的初始形态。 代表人物:(德国) 德根科贝(Degenkolb)、 伯洛兹(Blosy)、 比洛(Bǜlow) 1、抽象诉权说 学说要点:三点 1、诉权是社会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某项裁判的权利; 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3、诉权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性权利,不以任何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1、抽象诉权说 理论缺陷: 过于强调诉权的公法、程序属性,而忽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在联系,导致理论主张过于抽象,无法解决民事诉讼制度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与私法诉权说相比,抽象诉权说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 2、具体诉权说 本质: 对抽象诉权说的修正。 代表人物:(德国) 拉邦德(Laband)、瓦希(Wach) 2、具体诉权说 学说要点:三点 1、诉权是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事纠纷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有利裁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3、诉权的产生以具体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而不是以“享有民事权利”为前提。 2、具体诉权说 理论缺陷: 从内涵上来讲,具体诉权说主张“诉权”是一种“胜诉裁判请求权”,因此无法解释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的“败诉裁判”。 悖论: 诉权因程序启动而被确认 VS 程序终结时“败诉裁判”又会否定诉权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本质: 对具体诉权说的修正。 代表人物:(德国)艾尼克·布莱 (日本)兼子一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学说要点:三点 1、诉权是民事纠纷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适当裁判以解决纠纷的权利; 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3、诉权产生以具体纠纷发生为前提;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理论优势:两点 1、能解决“具体诉权说”不能解释的悖论问题; 2、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避免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过于抽象所产生的弊端。 诉权否认说 学说要点: 第一层次,否定: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权理论”的存在意义; 第二层次,认为: 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获得、接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完全可以替代“诉权”。 二元诉权论 本质: 是对私法诉权理论和公法诉权理论的糅合处理。 代表人物:(前苏联) 顾尔维奇、多勃罗沃里斯基 二元诉权论 学说要点:诉权有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要求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并亲自参与程序的权利;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的一方可能通过法院向另一方提出实体权利主张。 二元诉权论 理论缺陷:三个方面 1、将诉权理论推向更复杂的局面; 2、“兼容并蕴”的做法可能对“优点”有效,但必然对“缺陷”有效。 3、强调诉权的“实体含义”,在诉讼程序中没有实质意义:诉权本身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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