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刑民冲突解决及释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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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民冲突解决及释论

主题刑民冲突解决及释论   案名:龚某、丁某合同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经过   龚某因赌博对外欠债,遂与丁某共谋私下出售龚父名下的房产以还赌债。经预谋,龚某先取其家中户口本向公安机关申领龚父的身份证。接着,龚某持其父身份证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挂失登记。获得新的产权证。然后,龚某持其父身份证和挂失获得的房屋产权证,并经化妆后冒充其父亲,与丁某共同至公证机关委托丁某出售房屋,骗得委托公证文书。经房产中介介绍,丁某持龚某交付的房屋产权证、龚父的身份证,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丁某还持龚父的身份证至建行开户,并以此账户收取占有了买方的购房款43余万元。后丁某将相关房产过户至王某名下。   龚父发现房屋被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刑事诉讼,最后龚某与丁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刑罚。刑事判决生效后,龚父向法院起诉王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应退还房屋,并以该判决书为主要证据,王某一边打民事官司,一边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王某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应取得该房屋产权,原刑事判决将其认定为被害人是错误的。   二、争议问题   本案涉及刑民交叉:刑事领域是否存在判决错误、是否应支持王某的申诉请求提请抗诉?民事部分,房屋产权应花落谁家?做出定论之前,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其一,本案程序上应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抑或二者同时进行?   其二,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本案的被害人是房屋买受人王某抑或房屋原产权人龚父?   其三,丁某的代理出售房屋行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构成?王某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产权?   其四,刑法上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将对民法上合同效力产生何种影响?民法上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善意取得,是否当然影响刑法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上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是房屋买受人王某。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导致民法上该房屋买卖合同归于无效,房屋产权应回归龚父,再由买受人王某向龚某、丁某两被告追偿,索讨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民事交易合法有效,刑法??不构成犯罪。本案构成表见代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该房屋产权应属王某所有。龚父的损失应向无权代理人龚某和丁某二人追偿。刑法上,本案不构成犯罪。龚某二人所持的证件均为真实且有真实的委托公证文书,且确实履行了房屋交付和过户手续,该二人并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房屋买受人王某也未受骗。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上构成的是盗窃罪,两被告侵犯的是被代理人龚父的财产所有权,并且是在被代理人浑然不觉的情况下进行的,两被告从被代理人手中取得财物性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应认定为盗窃,只不过这种盗窃是假借对第三方实施“诈骗”的买卖来完成的。民法上本案符合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归买受人王某。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不可能共存于一个案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刑法处理和民法认定应并行不悖。刑法上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房屋原产权人龚父和买受人王某均为被害人。刑法上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必然导致该合同无效。本案房屋买卖行为仍然有效,产权应归买受人王某所有。   三、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四种意见。   (一)程序上本案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本案实体上既涉及刑法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也涉及民法上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在刑民认定结论可能相互影响的情况下,从何人手?笔者认为应“先刑后民”。   从案件实际发生的时间顺序为先刑后民。本案源起于刑事立案,原产权人龚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民事部分的争议发生于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客观上刑事诉讼程序先于民事诉讼,研究思路也不应违背客观事实顺序。   从理论上分析,先刑后民的处理符合客观实际。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需要抓捕嫌疑人,其执行者为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各个环节时间限制更严格,对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案件事实证明的要求更高。因此,同一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与民事权益纠纷之时,先进行刑事诉讼便于及时抓捕嫌疑人、以最严格的查证手段和证明标准查清案件事实,为后续的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从法律依据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该规定明确了刑事程序先于民事诉讼的原则。因此,“先刑后民”作为刑民交叉案中处理原则,已被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承认并践行。当然,笔者认为这种原则并非绝对,如果出现嫌疑人迟迟未能抓捕归案等情形导致刑事部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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