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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佣金“公对公”治“回扣”解析

旅游佣金“公对公”治“回扣”解析   [摘要] 旅游佣金“公对公”是解决旅游业“回扣”现象、旅行社“零团费”、低价报团等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旅游佣金“公对公”对促进旅游经营活动链上的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分配合理化,规避各主体的风险,促进导游人员报酬机制的优化等有积极一面,但对治理“回扣”现象还存在斩草未除根的现象。因此,在实施“公对公”的基础上,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指导,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等措施才能彻底治理“回扣”现象。   [关键词] 旅游佣金“公对公” 治理 “回扣”      旅游佣金“公对公”制度是解决旅游业“回扣”现象、旅行社“零团费”、低价报团等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与对手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而现在旅游业内,旅游单项产品供应方为了销售商品,给旅行社和导游等中介方各种各样的好处费,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这部分收入即未如实入旅行社的账,也未如实反映在导游和司机的薪酬的账户,同时也未在合同与其他协定中公开约定。由于购物回扣通常数额大,发生频率高,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和影响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规范旅游佣金收授行为,2002年,国家旅游局正式提出要将旅游行业的回佣纳入规范管理。各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纷纷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旅游佣金的管理,促进旅游市场发展。旅游佣金“公对公”就是在这种一片叫好声中产生并在一些地方试行。那么根据地方上旅游佣金“公对公”实施的情况,以及对解决旅游业内的“回扣”等问题的功效如何,笔者本着一分为二的态度对该制度从利与弊两个方面全面分析,以求得对该制度的全面认识,让业内人士都来关注、研究旅游业内佣金管理的有效办法。      一、旅游佣金“公对公”制度的内涵      旅游佣金就是对景点、旅游购物等企业对旅行社(导游员、司机、部门经理)给付的回佣。所谓“公对公”就是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单位和机构之间进行协作,收授佣金。这里的??公”指的是单位而非个人,只有单位(以办理营业执照为准)才有收取佣金的资格,个人是不能收取佣金的(获取法律许可的特殊资格的人除外)。即旅游单项供应商与旅行社之间“公对公”佣金结算方式将佣金纳入财务系统,在旅行社与企业结算之后,旅行社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导游。在具体操作上,以张家界为例,在旅游佣金“公对公”后,取消固定回报和现场给付,一律通过工商银行结算,在纳税后(所有的佣金收入都必须交纳5.5%税金)按照4∶4∶2的分配比例划转给地陪导游员、司机、全陪导游员的佣金卡上。在该地,购物、景点等企业给付的佣金只能对旅行社。导游员、部门经理等是旅行社的员工,在没有获得法人单位授权情况下不得收取佣金。旅游佣金“公对公”得实施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明示”即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二是“入账”即依法纳税。以上特征足以说明该办法已将“回扣”这一非法收入通过“公对公”的方式合法化、合理化、程序化。      二、 旅游佣金“公对公”制度的合理性解析      1.促进旅游经营活动链各主体利益分配合理化   旅游单项供应商、司机人员、导游人员、旅行社本来就是 “旅游经营活动链”上的各不可取少的一分子,“公对公”实施后,更是把他们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成一体,形成了一条“经济效益链”。旅行社全体员工共同创造的佣金收入直接由旅游供应商赚到旅行社的账户上,既增加了旅行社的收入,又从根本上堵住了导游私收回扣的路子,还能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导游有效地参加了旅行社价值创造的过程,旅行社给其一定的福利保障。在这样的分配机制下,旅行社的盈利有了保证;旅游供应商必须提供货真价实且有特色的长篇,否则就不能吸引游客消费;导游也只有提供令游客满意的服务才能取得小费收入。这些都切实保证了游客的利益,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促进导游人员报酬机制的优化   旅游佣金“公对公”实施的前提,旅行社必须对隶属于它的导游人员发放300元~400元的基本工资,然后对属于旅行社的回佣,按比例与导游之间进行结算,这样导游人员的薪金改革成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回佣比例。这种薪金结构对维护导游的工作积极性,导游队伍的为稳定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导游工作受旅游地客流季节波动影响大,以张家界为例,每年3月~11月,导游人员基本上是满负荷工作,而12月至来年2月,导游人员基本处于失业状态,也就没有收入。因此,“公对公”实施后,导游人员因谈季、生病、有事或其他原因不能上团,也有了基本的工资保障,劳动休息权及其他待遇也有一定的改善,也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公对公”后,导游收入结构合理化、合法化,收入变得透明,也避免了不合法收入给导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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