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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治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治理
摘要:从“大农-小农”资本合作概念模型出发,笔者分析了大农与小农之间的资本合作特征,阐明了大农与小农在合作社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探讨了合作社可能出现的“资本锁定”现象,指出了在合作社中极易产生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合作社民主治理制度规范化、设置外部理事制度以及保障小农退出权等正式规则和成员信任、成员承诺与社会资本等非正式规则的“双规则”治理,能够减少大农的机会主义行为,削弱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从而使合作社不至于过度偏离其本质规定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资本锁定;概念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2-0102-06
一、引言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获得了长足进步。根据农业部农业经营管理总站统计数据,2008年6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15万家,农户成员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全国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家,入社成员771850人(户),经营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销售等行业。从合作社的运行实践来看,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是与合作社类型的不断分化同步并进的。近年来,大户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已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尤其在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一组织形式甚至成为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的主导形式。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农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必然性、应然性和现实性。没有大农就不可能有合作社企业家和成功的合作社,大农可以凭借其优于小农的信息优势和能力优势,对稀缺资源进行有效协调和判断,并且,大农作为生产的指挥协调者,能够将稀缺资源从效率低、产量小的领域转到效率高、产量大的领域,大农的人力资本能保障合作社的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通过大农还可以增强小农的联合议价能力,并且使小农获得生产、销售等产业链条上的价格改进。然而,与小农单纯的???作社惠顾者、利用者和服务者角色不同,大农还是合作社的主要投资者、经营者以及规则制定者,实际掌控着合作社剩余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规则厘定、投融资方式选择以及合作社日常经营决策。大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又天然地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其一旦拥有了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代理问题,并且随着合作社内部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合作社组织规模扩大以及合作社经理人员(主要是大农)对合作社价值的偏离,成员缺少明确的角色分工以及成员监督经理人员的能力有限导致了合作社的代理问题比其他组织更加广泛、更加尖锐。并且,合作社的剩余分配权和索取权的厘定又进一步推动了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产生,这是因为,在合作社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分配权被限定在惠顾群体之中并且是选择性权利,只有在成员保持对合作社惠顾时才发生,既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分离,更不能够市场化,这样就会在合作社内部产生更多的代理或控制问题。然而,对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实力有限,合作社大多只能集中在生产以及简单加工阶段,没有进入深加工和流通领域,许多合作社并不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而是和一些所谓的龙头企业或批发市场相联系。在与企业进行的“组织一组织”式交易过程中,如何保护小农的利益而不产生剧烈的代理问题又是合作社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那么,通过何种机制减少大农小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并使其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而实现共赢呢?大农领办的合作社能否成为“小农的靠山”而找到一条与小农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路径?本文拟在资本合作概念模型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合作社的治理逻辑有比较深入的理解,并探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治理规则和治理机制。
二、“大农一小农”资本合作概念模型
张晓山认为大农领办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是由于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出台,龙头企业、大户首先抢占政策制高点,充分利用政策优惠的结果。从理论上说,大农领办的合作社中的两类主体(小农与大户、龙头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典型的谈判型交易,他们之间既存在制衡,又包含认同,两种社员都有自己的机会集和权利集。但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看,大农领办的合作社实质上兼具谈判型交易和管理型交易的双重特性,且是以管理型交易为主,这是由合作社中两类成员之间的资本构成比例差异所决定的。合作社两类成员之间的资本构成比例差异以及交易类型是合作社出现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源所在。
由于合作社社员类型分化以及合作社组建初期就有“资本带动”特征,造成了合作社内部资本集中和资本分散并行不悖的现象(如图1所示),合作社呈现出了典型的“核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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