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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界筛选微生物方法是否具备实用性

从自然界筛选微生物方法是否具备实用性   微生物的筛选在农业、工业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一直是生物技术领域的热点研究方向,然而由于生物技术行业的特殊性,大部分情况下他人很难从同一环境中筛选出一模一样的菌株,导致发明难以重现,因此审查指南中规定特定微生物的筛选方法因不能再现、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何判断微生物筛选方法能否再现历来都是讨论热点,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是否所有涉及微生物筛选方法的发明均“无法重现”从而导致其不具备实用性?本文从两个复审案例展开,谈谈此类发明是否具备实用性的问题。   案例1――第17460号复审决定   该案件涉及名称为“用于防治青枯病的假单胞菌的筛选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1.一种用于防治青枯病的假单胞菌的筛选方法,其所采用的是平皿相互拮抗筛选模型与定向筛选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为:①在青枯病发生地区的田块中采集发病株和健康株的根、茎和根围土;②从采集样品中分离茵株;③通过分离菌株间的平皿相互拮抗试验和分离菌株的致病性试验,区分出拮抗菌株和病原菌株两类;④以生物学参数拮抗率、反拮抗率分析拮抗菌、病原菌和其他类之间相互关系,选出在细菌分类上属假单胞杆菌或芽胞杆菌的拮抗菌株;⑤进行田间小区多点试验,以田间防效不小于60%为基准对选出的拮抗菌株进行挑选,所得到的菌株即为有效菌株,从而完成了防治青枯病的假单胞菌的筛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防治青枯病的假单胞茵的筛选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①中的青枯病发生地区的田决为烟草或番茄青枯病发生地区的田块。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的用于防治青枯病的假单胞菌的筛选方法属于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不具备实用性,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了复审请求,在复审程序中主要列举了以下观点:①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法明确限定了“在青枯病发生地区的田块中采集发病株和健康株的根、茎和根围土”,“青枯病发生地区”的地???位置是确定的,与“自然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在青枯病发病地区肯定会有抑制青枯病的拮抗菌株存在,在该地区能够根据本发明的筛选方法毫无疑问地筛选到有效菌株。②所述的青枯病是由假单胞菌引起的,在申请日前已经有报道证明对青枯病有防效的细菌属于假单胞菌或芽孢杆菌,这属于一大类细菌而非特定的某一种属的细菌,这类细菌在自然界广泛存在,某地区由于青枯病假单胞菌引起了青枯病的发生,则可以说明该地区的假单胞菌中肯定存在对青枯病防效小于或不小于60%的同类菌株。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如下:该案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一种从自然界筛选微生物的方法,其目的是得到对青枯病的防效不小于60%的假单胞菌。根据其权利要求内容可知,申请并不是筛选某种具体的微生物菌株,例如具备某种特定生物学特性或者特定编号的微生物菌株,而是筛选满足设定条件的一类菌株,如果土壤中存在满足该条件的菌株,则可按照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步骤得到相应菌株,如果不存在,则不能筛选到。换言之,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只是建立了这样一种筛选标准,其中筛选样品的来源确定,即青枯病发病地区,并且筛选的不是同种同属、生化遗传性能完全相同的微生物体,而只是筛选满足对青枯病的防效不小于60%这一条件的一系列假单胞菌。因此,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再现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审查指南中定义的“特定微生物的筛选方法”指的是筛选同种同属、生化遗传性能完全相同的某种具体微生物的方法,例如“一种从土壤样品中筛选并分离某微生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微生物为CCTCC NO:×××××,该方法包括……”,其中涉及的是某种具体的微生物菌株,尽管该菌株本身通过保藏能够为公众所获得并且能够再现,但并不能说明该微生物的筛选过程可以再现。而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并不是这种具体的微生物菌株的筛选方法,而是建立了满足某种条件的一类微生物的筛选标准,即能够用于防治青枯病的假单胞菌的筛选标准,如果存在符合这种标准的假单胞菌,则可以按照该筛选方法获得相应的微生物。因此,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法不属于特定微生物的筛选方法,具备实用性。   在第17460号复审决定中,还指出了如下判断标准: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的规定,如果请求保护的是“特定生物材料”的筛选方法,则该筛选方法不具备实用性;如果请求保护的筛选方法不属于“特定生物材料”的筛选方法,则该筛选方法具备实用性。   案例点评:   案例1属于农业领域,涉及一种从农田中筛选一类菌的筛选方法,具体涉及防治青枯病的假单胞菌的筛选。该发明的背景是由青枯病假单胞菌引起的青枯病发病于烟草、番茄、花生、茄子、辣椒等作物,在该发明之前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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