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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视角看创造性意见中“很容易想到”及类似用语

从经济学视角看创造性意见中“很容易想到”及类似用语   摘要:在评价创造性时,应重视技术效果对技术方案整体的重要意义。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应当是指能够启示区别技术特征对整个技术方案的效用带来改善的信息,而不是指区别特征自身单独具有的一般性作用。对比文件与涉案申请中的技术特征仅仅是文字上相同时,并不一定表明该技术特征在二者中具有相同的效用,即二者不一定实质上相同。   关键词:效用 技术效果 整体技术方案 实质内容相同 技术启示   微观经济学上,把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称为效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效用而不是为了产品的内在组成或构造。例如人们购买iPhone手机并不是因为人们喜欢iPhone的内部电路结构或者触屏的材质,而是因为iPhone手机比其他手机够炫够酷。并且,商品的效用与各组分单独作用的关系不是类似于1+1=2的简单叠加,而是特征组成商品后产生了1+12的效用,正如喝一杯牛奶加咖啡的感受并不是喝牛奶后再喝咖啡所能获得的。   从专利制度的角度看,商品可以分为专利商品和非专利商品两类。专利商品既具有以效用为体现的商品性又具有体现为行政独占的专利性,这两重属性从不同角度描述了专利商品。从专利性的角度看,专利商品具有行政独占性,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但消费者并不会仅因为一件商品具有专利而去选择它,消费者看重的仍然是效用,假如产品效用不够好,没有人会因为专利商品的标签而买单。技术特征可以用来描述专利独占性的界限,但技术效果(即技术方案的效用)并非技术特征效用的简单叠加。例如,常见的橡皮铅笔最初发明的时候获得了专利权,为专利权人带来了55万美元的收入,橡皮铅笔并非简单地具有铅笔和橡皮两种功能,而是能避免一会儿找不到橡皮、一会儿找不到铅笔的窘境,从而为使用者节约时间。由此可见,技术效果对于技术方案而言具有突出的重要作用。然而,在专利审查或无效程序中,技术效果的意义却往往被忽视。   “很容易想到”及类似用语在审查思路中的错误运用   在涉及创造性的审查实践或无效程序中,??审查员(或无效请求人)在审视发明专利时,由于事先阅读了专利申请文件,再进行检索以及审查,因而往往会将思维重点放在技术特征的组合上,并很容易把总的技术效果理解为技术特征各自作用之和,这样会出现一种比较典型的审查思路:只要找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非区别技术特征表述相同的对比文件(并不深究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之效用与涉案申请中的技术特征之效用是否相同),就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一般性地提示了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一定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便“很容易想到”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这种审查思路往往会导致“事后诸葛亮”的情况。   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审查意见最重要的审查逻辑就是俗称的“三步法”。实际上,“三步法”中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定义为:为了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改进。可见,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着重强调了技术效果对整个技术方案改进的重要性。然而,部分通知书、意见陈述书或请求书中却没有吃透这一精神,想当然地进行简单联想,忽视了技术效果的整体作用,导致审查文件说理不够充分透彻。         如何将技术效用应用到审查实践中   笔者认为,若要更好地撰写审查文件,需加强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技术效果对技术方案的意义,时刻牢记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最终是一种效用。   具体而言,在撰写审查文件时,需着重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几个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第一,所谓更好的技术效果是指技术方案整体具有的更好技术效果(即整体效用),而不是区别技术特征自身单独具有的作用。单独的区别技术特征需要与技术方案中非区别技术特征共同作用才能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应当是指能够启示区别技术特征对整个技术方案的效用带来改善的信息,而不是指区别特征自身单独具有的一般性作用。   举例说明:   案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2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决定1)中的权利要求2为“一种铝镁合金电缆桥架,桥架为一带盖板(9)的长条槽体,槽体的两帮边为帮边型材(4),在槽体底板(5)上安装槽体框架,桥架槽体工字形的帮边型材(4)的一端向两侧卷折成两条L形槽,另一端对应卷折形成一个U形槽,帮边型材(4)的中间设有连接螺栓孔(6)、扣锁(7)和电缆出线孔(8)”。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帮边型材(4)的一端向两侧卷折成两条L形槽,另一端对应卷折形成一个u形槽”这一技术特征。如果孤立地看,型材的边折成任何形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的,从而可以作出该项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   然而,决定1中认为桥架型材两端的结构起到了增加桥架强度的作用,而本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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