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卡过期余额处理法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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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卡过期余额处理法律分析

电信卡过期余额处理法律分析   摘要:电信卡是电信服务合同的载体,电信卡有效期的规定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条款,电信运营商将电信卡超过有效期限卡上剩余金额占为己有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归消费者所有。解决电信卡过期余额问题应从以下入手: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等等。   关键词:电信卡;有效期;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96;F626.1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118-03      一、电信卡有效期的法律性质      (一)电信卡有效期法律性质的确定   电信卡是由各个电信运营商发行的,可以使电信消费者方便的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沟通的一种卡片,如现行的IP卡、IC卡、201卡等。   电信卡过期余额是与电信卡的有效期密切联系的。电信运营商为电信卡设定有效期,当有效期已到,电信卡中的费用没有用完,就会产生余额问题。   电信卡有效期是电信运营商单方规定的、标注于电信卡上的、规定电信卡使用期限的条款。在电信卡有效期限内,消费者可以随时接受与电信卡上标注的金额等值的电信服务,超过此有效期限电信用户将不能再使用电信卡,即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的余额也不能再使用。目前,我国各电信运营商普遍规定,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剩余金额归电信运营企业所有。   笔者认为,电信卡有效期的规定是以电信卡为载体的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之一,即电信卡有效期的规定是电信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电信卡有效期的设定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电信卡有效期的设定,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设定履行期限和解除期限的规定。但是,电信服务提供者单方面规定有效期过后的电信卡内余额作废却极为不妥。在规定有效期的电信卡当中,有效期到来时,电信服务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履行合同,电信服务提供方不再提供电信服务,消费者亦不再支付电信服务费用,电信卡的余额仍归消费者所有,如果电信服务提供方无偿占有该部分余额显然不具有合法的依据,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亦违反公平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电信卡设定有效期的根源   对于电信卡设定有效期以及电信卡有效期过后余额作废做法产生的根源,有多种说法:   第一,是为减少电信运营企业在运营当中不必要的成本,也是为了督促消费者尽快、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电信企业在电信卡及电信卡号码资源的保存、网络维护方面均支出了成本,假如电信卡不设定期限的话,由于企业电信卡管理平台号码资源和系统容量资源有限,电信卡不设有效期会直接导致部分用户长期占有此资源而不使用,当这种通信闲置资源日积月累,必然使企业无限地增加电信卡管理平台资源的成本,不设有效期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三,假如电信卡不设定期限的话,由于成本的关系,平台不可能无限地扩充,会导致电信卡因平台资源有限而无法发行,进而影响其他正常使用电信卡用户的利益。显然,从利益受损的角度看,电信卡设定有效期符合公平的原则,并非权利滥用。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过是表面现象,也可以说是单方面从电信运营企业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究其根源,电信行业的垄断是电信服务提供者对电信卡设定有效期并且借有效期之名将过期余额占为己有的根源所在。   研究表明,有效竞争的电信服务市场具有两个基本标志:一是各子市场中至少应有3家以上的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二是主要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应占到20%~30%以上。但我国电信服务市场上的固定电信网络业务和固定电话业务、移动电话等电信服务业务上,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分别占据了绝对统治地位。首先,从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业务收入市场比重来看,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至2002年底,在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业务收入市场中,中国移动占37%,中国电信占33%,中国网通占17%,中国联通占12%,其他企业占1%。其次,从分层市场上来看,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绝对优势地位更加明显。基本的市话方面的业务,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拥有了99.9%的市场份额;在新兴的IP电话领域,中国电信(包括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吉通的通话时长所占比重分别为54.4%、31.2%、12.3%。   中国电信在固定电话市场上独占鳌头;中国移动拥有国内移动通信市场80%以上的份额;中国联通的业务以移动电话和IP电话为主;中国网通则发展先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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