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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主、辅业工程发包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 总则 3.1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发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和外协工(临时工、劳务工)在电力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3.2本规定仅对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原则性界定,工程建设时的施工管理办法应结合实际另做具体规定。 3.3厂属具有发包工程的部门和使用临时工的部门是工程建设和临时工使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发包工程建设和临时工的全面安全管理职责。 3.4本规定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所属建设的新、扩、改建的工程项目和临时工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5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所发生的事故和障碍,将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和安全奖惩考核。 4.安全管理规定 4.1厂属具有发包工程的部门和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2厂属各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或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人员审查同意。 4.3厂属各部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4厂属各部门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4.4.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4.2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4.3承包方是否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赔偿能力。 4.5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4.5.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 4.5.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 4.5.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4.5.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4.5.5发包工程中有多个承包单位,发包方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6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15%)。在发生人身死亡或者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若工程安全完成,完工验收后预留管理费全部退还承包方。 4.7若工程施工在生产区域,关系到我厂发电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需派专人监护施工的,可在安全协议签订时要求承包方按工程总造价的2%~5%缴纳工程安全监督配合费(此费用不再返回承包方)。发包方指派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负责;若承包方不执行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擅自违反规程进行施工(或者工作)的发包方可用4.6条费用进行处罚(处罚比例每次不少于预留费的5%)。 4.8临时工(指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在上岗之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同时缴纳月工资总额5~8%的安全风险抵压金,实行安全统一管理和考核;在离开企业时,若无扣罚,应作全额退还。 4.9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4.10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指部门管辖设备),由发包部门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部门进行考核。造成厂部主设备事故时,由厂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接受集团公司的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4.11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但发包单位(部门)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者有管理关系的,按其关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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