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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一点浅议
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一点浅议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上的一些执行偏差,存在的问题,通过适用法律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建议,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合法合规的执行。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在长期的住房公积提取审批过程中,本人对个别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实践规定有一些不一致的认识和看法,现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一、对婚后共同购房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离异再婚后,其再婚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
目前我们对此类情况是按照婚后共同债务的原因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共同借款的夫妻离异再婚后,各自配偶对此贷款负有连带责任吗,我们不妨从以下方面来探讨。
(一)还贷主体是否改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在离婚时,可以就双方的债务分担进行协商,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申请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协议或人民法院就双方对共同债务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仅是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夫妻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以及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不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对外部不发生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故此类协议和判决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一方不得以夫妻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和法院的判决为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妻双方之间仍然对该笔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还贷主体并没有改变。
(二)再婚配偶是否对此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承担连带债任就要看此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三是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此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未婚状态下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并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婚后夫妻双方对此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此类贷款对于再婚配偶而言属于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且婚后夫妻共同购房贷款所负债务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婚前个人债务范围,而是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共同债务;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原夫妻共同购房贷款是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不论法院判决或协议离婚将此房屋归谁所有、由谁居住以及由谁清偿贷款,都只是原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房屋所有权归原夫妻二人所有,债务共同承担。如果以房子归谁所有,就可以提取此一方及再婚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这样对同样负有清偿贷款责任的另一方的再婚配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不论法院判决或协议离婚将此房屋归谁所有且是否用于离异再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此债务仍由原夫妻二人清偿,对再婚配偶而言都不属于共同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再婚后的各自配偶也就无权以偿还此笔住房贷款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理问题
目前我们对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以受益人是否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标准进行不同的处理。受益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分割数额划入受益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认为对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受益人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政策值得商榷。
(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来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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