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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公权本质与私法行使

国家所有权公权本质与私法行使   摘要: 随着国企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属性问题受到了法学界和管理学界的普遍关注并形成了各种观点。从国家所有权的来源、主体与价值来看,国家所有权应当是一种公共权力,但私法行使方式正成为公权的行使方式的发展方向之一,而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私权转化是国有所有权行使方式改革的关键。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公权;私权;国有股权;公司治理结构      一、国家所有权定性观      1.法学研究:公权观、私权观、特别私权观。国家所有权是民法学者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在其发展过程中关于国家所有权性质的讨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种:①私权说。该说认为,无论所有权之主体为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其所有权的性质均是相同的,都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既使是那些对按所有制为标准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持反对立场之学者,同样也认为国家所有权为民法上所有权,只是这一区分并无实益,而且保护的手段也无差异,即各类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在内)均为私权。②公权说。有学者主张,国有财产权表现为三种所有权:公共财产所有权、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和完全所有权;其中只有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和完全所有权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而公共财产所有权,仅是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机构的身份行使管理权的一种称谓而已,并不是民法上的所有权。还有学者认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依存性和扩张性,而国家所有权则不完全具备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所固有的排他性、依存性和扩张性,它更多地表现为国家的一种行政权力。③特别私权说。随着市场主体和交易方式的不断丰富,为了公共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和政府越来越多的进入到了社会的经济生话当中,国家的角色变成了一个“私人”。国家在市场活动中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人格汇聚一体了。在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享有一定权利的主体,既不同于完全的私权,也不是纯粹的公权力。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国家财产所有权是由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利―可交易的政府财产所有权和禁止交易???公有权―强行合并而成的,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暧昧。   2.管理学研究:状态依存权与国家所有权的特点。管理学对国家所有权性质的研究是在其对国家企业的研究中表现出来的。比较典型的研究是从科斯开创企业的契约理论出发,该研究认为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与企业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firm)不同,前者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后者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cy)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在这种区分下,所谓的企业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   在其他学者的国有企业研究中,国家所有权的独特之处受到了关注。如董辅?指出,国有企业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并不是“人民”的每一个分子都有所有权。因此,“在国家所有制下,国有的财产人人有份,而又人人不为其经营的盈亏负责”。肖耿指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分属于工人、管理者、行政监督人员,没有人(包括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完全产权”,因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一种“残缺产权”。何诚颖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差别。周其仁认为,“委托―代理”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框架都不适合于分析公有产权的经济性质。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agency without principle)”,他们中间谁都没有可以合法拥有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因此,周其仁提出用“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相一致”的框架来分析公有制企业。      二、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本质      1.国有财产来源上的公法性。依据主流学说 “凡根据公法规定的权利为公权,凡根据私法规定的权利为私权”。其首要的标准就是为权利创设所直接依据的法律的性质。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国家所有权是以区别于私人所有权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而取得的,在宪法上得到了确认。国家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在行使中具体化为各个政府机构,而各个具体机构的权利义务,均是依据各单项行政法及经济法设置,而非私法规范。   2.国有财产权行使上的公共主体性。既然国家所有权来源于公法,公法又以国家与人民、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那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就不可能是一种私权行为。而在实践中,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也是经由人民的民主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进而由权力机关委派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各级官员这一政治机制来控制和约束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行为的。   3.国有财产使用上的公益性。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公共利益是国家的唯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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