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局限及重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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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局限及重构

浅谈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局限及重构 内容摘要:我国滥用职权罪的现行法律设置是结果犯,而这种设置与当前国际立法趋势和司法实务现状的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系统进行重构。在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时,我们逐渐发现危险犯的设置是一个折衷的、可操作的办法。 关键词:结果犯 危险犯 滥用职权罪 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滥用职权罪,同时相伴于滥用职权罪,增加了滥用职权罪的特别法条,比如刑法第402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3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4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从而形成了打击滥用职权犯罪的刑法体系。而在此之前,滥用职权的犯罪是以玩忽职守罪处理的。刑法增加滥用职权罪有其必然性:1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中归纳了13个方面64种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行为,其中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作为玩忽职守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加以规定。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中也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或比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随着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惩治力度的加大,大量司法实践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呈日益上升的趋势。这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都较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采纳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在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并列为犯罪行为,从而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滥用职权犯罪行为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理的尴尬局面。可见,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的分歧很大。刑罚裁量中缓刑用的过滥 据广西检察机关的有关调查统计,2001年至2005年,广西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为3102件3630人,其中,缓刑判决1765人,占总被告人的48.6%;免刑判决293人,占总被告人的8.1%。也就是说缓免刑占总被告人的56.7%,一半以上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对官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刑的高比例现象并非某一县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在全国基层普遍存在的共同问题。“缓免刑过半”比比皆是,高的甚至超过了80%。 缓刑用的过滥,不利于打击预防职务犯罪,误导群众,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被处以缓刑和免刑后官员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工资待遇也能够保留,这在群众中造成有罪跟无罪没有多大区别的假象,不符合对公务人员从严的要求,收不到积极的社会效果。滥用职权罪一般都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在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要是再无故适用缓刑,则会加剧群众心中“官官相护”映象,加剧群众对官员以及司法的不信任感,不利于法治建设。二是,我国一直在提倡从严治吏,对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三是,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我国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 注释: ① 邹兴政、朱青春“危害结果不宜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必备要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0期,第63页。 郑飞著:《行为犯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第58页。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页。 ④ 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6页。 ⑤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9页。 ⑥ 郑飞著:《行为犯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第58页。 ⑦ 肖中华、陈洪兵:“危险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6,第19页。 ⑧ 缪树权:“渎职罪应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载《人民检察》,2005.6(上),第59页-第60页 参考文献: ① 敬大力.王洪祥.韩耀元 《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 1998年第6期 ② 何苏民.姚澜 《对滥用职权罪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学杂志》 1999年第2期 ③ 刘家琛 《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年版 ④ 周道鸾.单长宗.张泗汉 《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版 ⑤ 刘艳红 《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⑥ 陈兴良 《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⑦ 何秉松 《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⑧ 储槐植.杨书文 《复合罪过形式探析》 《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⑨ 李洁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法学家》1998年第4期 ⑩ 赵秉志 《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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