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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九校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2013年上海市九校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组织、地点与宗旨 1.1. 承办单位 2013年上海市九校模拟法庭比赛,由上海海事大学衡星学术团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共同承办。 1.2. 比赛地点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1.3. 比赛宗旨 我们希望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个新的场地和机会,帮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学校课堂与课本学习之外,在一个模拟的实战场所获取法律实务的经验。我们去年已经成功地组织了九校模拟法庭竞赛。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再次组织2013年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也希望能够借着此一活动,鼓励各个院校的同学加强沟通,相互切磋,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累经验,并进而在各自院校内设置相关课程和组织相关的活动,进而促进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法庭辩论活动的研究与发展。 第二条 比赛题目 2.1. 出题 比赛组委会负责题目和证据的编写。 2.2. 题目的修正 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当于11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请组委会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2.3. 题目修正的回复 2.3.1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题目时,应于11月14日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领队。 2.3.2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第三条 参赛资格与队伍组成 3.1. 参赛队伍与参赛队员资格 3.1.1除经组委会核准外,每一学校/院/系以一队为限。 3.1.2除经组委会核准外,参赛学生限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3.2. 队伍组成与挑选 3.2.1每一参赛队伍应包含成员三位,其中可以包括领队一名。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每只参赛队参加初赛的口头答辩时,作为原告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参加复赛参加开庭比赛的选手不能超过三人。 3.2.2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3.3. 代表队的确认 参赛队伍报名需将队员报名表及指导老师信息表发送到组委会邮箱。得到确认回复后,取得参赛资格。 3.4. 指导与咨询 3.4.1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书状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皆应由参赛队员单独或合作完成。 3.4.2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老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指导老师的指导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书状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独立完成。 3.4.3除各队的指导老师外,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3.4.4参赛队伍也可运用图书馆、网络或其它渠道进行相关资源的搜寻与运用,但不得抄袭或剽窃。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抄袭行为,有关参赛队的资格将被取消。 第四条 报名与队伍编号 4.1. 报名方式 4.1.1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将报名表填妥发送到大赛邮箱并通知组委会查收,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4.1.2组委会应催告报名表尚未填妥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齐资料的,视为报名无效。 4.2. 队伍编号 参赛队伍完成报名后,组委会应组织赛务会议以适当方式确定赛队编号,以决定该队书状制作及言词辩论时的身份。 第五条 评审 5.1. 评审席的组成 5.1.1书状评审由初赛每组评委担任,对本组全部书状分别独立打分。 5.1.2每场口头辩论有评审三位,负责对书状和选手的答辩表现进行评分 5.1.3评审资格以法律院校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它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为原则。 5.1.4每评委组应推选一人担任该评委组负责人。 5.2. 评审的回避 5.2.1各队的指导老师不得担任评审。 5.2.2评审如任教于该组比赛队伍所属校/院/系的,应当回避。 5.2.3任何参赛队不得为本队或其他队的胜负以任何形式向担任评审的人士施加影响。如有发现有上述行为者,有关参赛队在该场赛事中的成绩为0分。 5.2.4初赛评审结果在比赛结束后第二日公布,决赛结果当天公布。 5.3. 评审讲评 评委于比赛结束后讲评时,得对参赛队的整体表现进行评述,而不宜针对相关的法律争议进行说明与解答。但季军赛或冠军赛除外。 第六条 书状 6.1. 书状的提交期限、份数与交换 6.1.1诉状与答辩状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迟交者或未提交者依罚则相关规定处理。 6.1.2各队应提交原告方或被告方电子版书状在最后截止前发送最终版至大赛组委会,以备书状评审及言词辩论所需。 6.1.3组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代为交换各场比赛双方之书状。 6.2. 书状格式 书状(包括封面与内文)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五号。行距以一倍宽(singlespace)为标准。 6.3. 原告方书状的内容 原告方的书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请求所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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