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一章.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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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序号考点考频考点一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点二法律事实★★★考点三法的形式★★考点四仲裁★★★考点五诉讼时效★★★考点六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考点七行政复议★★★考点八行政诉讼★★考点九法律责任的种类★★★ 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关系的要素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关系的要素。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中法律关系的要素。 【内容导航】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 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行为(行为结果)。 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事实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事实。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中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中法律关系中法的形式和分类的内容。 【内容导航】 法的形式。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和其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大或特别行政区。 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国家之间。 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内容。 【内容导航】 1.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仲裁机构。 3.仲裁协议。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2.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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